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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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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0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9〕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各类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三、政府职责
  苏州市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管线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线迁改工作。
  各县级市、区政府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和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四、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主体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不超过20万/台资金补贴,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管线单位承担,每一台电梯政府给与适当补贴。姑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
  1.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包括: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分摊方案。
  (2)确定电梯管理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2.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3.实施主体应在本幢(本单元)拟增设电梯的主要出入口及小区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由实施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应在公示报告中载明。
  4.利害关系人无书面实名反对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将书面协议、公示报告交辖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征求意见。
  5.施工图需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需提供增设电梯原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电气施工图及计算资料等,涉及局部改造的还需提供改造部位的鉴定报告。
  6.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增设电梯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联合审查。
  7.电梯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书面告知县级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主体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8.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征求所在社区居委会意见。
  9.工程结束后,实施主体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
  (二)相关要求。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关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对相关住户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施主体应予以协商解决。若日照间距和最小建筑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书面征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
  2.各县级市、区增设电梯工作机构应当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3.增设的电梯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4.增设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规范使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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