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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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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特种〔2020〕365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执法总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29日
(此文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局三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市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结合上海实际和本市市场监管工作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纳入到本单位、本部门宣传工作重点,切实组织安排好专题学习,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贯彻,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要组织市场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善于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走深走实。(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需要各单位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尤其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健全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夯实提高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针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客(货)车等生产企业行业特点和风险状况,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研判,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和诚信制度,发挥保险作用,培育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单位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充装许可条件,是否建立具备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平台),抽查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等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督促未建立信息化平台的充装单位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要切实加大充装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力度,精准打击超装、错装、超范围充装、超检验有效期充装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设备充装许可。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报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二是推进油气长输管道专项治理。各单位要督促使用单位以问题为导向及时落实历年发现问题的整改封闭工作,并以日常管理巡查情况为基础,结合定期检验、年度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对于新发现的问题,跟踪治理及时闭环,做到老账不拖不欠,新账及时消除。要在前期攻坚成果上,夯实推进油气长输管道全面检验、年度检查按期完成,杜绝发生超期使用情况。各油气长输管道检验机构应进一步提升检验工作质量,依法对新安装、在用油气长输管道开展安装监检、定期检验工作,全面提升油气长输管道法定检验水平。各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要督促注册在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风险的根源管控,全面推进管道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和安全管理评价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以下简称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三是开展其它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各单位要以涉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为抓手,持续强化大型化工装置、氨制冷装置和气瓶充装单位等重点行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涉危化品行业领域(区域)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涉危化品行业领域(区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要督促相关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着力提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效开展双重预防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管控风险,将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要督促重点行业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巩固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成果,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各区局应实现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基本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各区局要结合区域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危化品相关领域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是加强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隐患治理。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制造环节专项抽查。结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抽查,对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持证制造单位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其持续满足制造许可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以及产品(含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一致性、有效性情况。各区局要结合《关于加强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0〕193号)要求,持续做好与住建部门的对接和信息共享,组织排查辖区内无证生产(包括超范围生产)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情况,一经发现应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强化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环节安全隐患治理。各单位要在2020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每年高温汛期、严寒冰冻等极端气候期间室外大型起重机械防汛防台、场车安全作业,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起重机械、场车使用环节安全,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形成常态长效监管治理机制。2021年起,有关区局要全面部署开展港口、冶金、造船等重点行业大型起重机械双重预防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五是着力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本市智慧电梯建设总体部署,着力保障电梯安全相关民生需求。结合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和信用评价,对接电梯信息化、智能化维保的开展和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持续加大对电梯维保质量的监督评判和社会公示力度。要围绕提升电梯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安装监督检验质量抽查和型式试验一致性核查。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强对加装电梯安全和使用监管等方面的监管和抽查,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督促电梯制造企业落实“厂家终身负责制”,并适当延长电梯维保服务期限和质量保证期。继续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风险评估,配合房管部门推动评估后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和大修工作,并通过抽查方式持续提升风险评估质量。要注重社会宣传,加强电梯相关举报投诉处置,有效提高公众监督水平,全面构建电梯安全全社会齐抓共管格局。(特种处牵头)
(四)组织开展危化品及其包装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在本市范围内以危化品及危化品包装物为重点产品,以涉及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集中园区为重点区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督促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二是组织各区局对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三是各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要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产品监督处牵头)
(五)加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一是强化电动自行车认证监督管理。各区局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监管力度,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获证组织的认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实施机构和获证组织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严厉查处获证组织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以及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对发现违法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加强后续监管。对查实的获证组织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认证处牵头)
二是强化电动汽车认证活动监管。各区局要采取“双随机”方式加强对电动汽车获证组织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对电动汽车指定认证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获证组织无证生产及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的认证机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各区局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电动汽车认证活动监管。(认证处牵头)
三是加强汽车关键零部件和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对本市生产、销售的内燃机、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轮胎、空气(燃油、机油)滤清器、机动车辆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汽车安全带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要将汽车关键零部件和电动自行车产品纳入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加大市场流通环节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开展后续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大跟踪力度,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实施跟踪抽查。(产品监督处牵头)
四是根据相关违法线索,依法查处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违规改装以及销售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竞争处牵头)
五是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外卖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骑手和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行政约谈,督促外卖平台加强对骑手的宣传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网监处牵头)
(六)配合做好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工作
各区局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对指定认证机构和货运车辆生产企业的认证专项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获证组织未经认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的指定机构非法认证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获得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证处、认可处按职责分工牵头)
(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公共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防灾避难场所管理等方面加强标准的研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填补标准空白。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燃气安全管理标准。(标准技术处牵头)
(八)积极推进年报制度,持续推进联合惩戒
一是完成重点行业领域年报工作。在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高风险行业领域,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要求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完成企业年报工作,实现应报尽报。二是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三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确定的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推进重点领域企业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协助本市相关部门公示消防、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处、特种处按职责分工牵头)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安全整治工作。
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本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打击液化气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危爆物品行业整治和城市燃气安全治理等其他行业领域整治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配合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原有建筑改变用途安全隐患排查。积极做好信息共享,依据有关部门需要梳理相关企业信息并做好信息提供和共享工作,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供线索。(特种处、质量处、信用处、登记处、产品监督处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各单位要根据《总局三年行动计划》和《上海市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和本单位职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隐患排查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各单位尤其是各区局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深入分析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风险和历年发生相关事故(突发性事件)的主客观原因,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攻坚克难阶段(2021年)。各区局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疑难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题研讨会、经验推广会、挂牌督办等措施,攻坚克难,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化解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要按照风险等级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级分类,并制定针对性隐患整改和风险管控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要推动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分析市场监管领域相关安全工作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完善工作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要全面总结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加以推广应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九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工作思路、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适合本市市场监管特点的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和责任落实。为全面统筹推进局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市局将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专班,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在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系统推进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二)加强督查执法,强化违法查处。各单位要在企业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依据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区域实际,突出重点领域,紧盯风险隐患,深入开展明查暗访,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推动重点难点问题彻底解决。要建立督促指导、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一网统管”等工作,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敢于动真碰硬,该停必停、该关必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要在全市范围内排摸违法线索,重拳出击,着力查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违章企业和个人无视安全生产的嚣张气焰。
(三)强化能力保障,注重信息报送。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完善政策保障。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力度,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充分运用科技+制度手段,着力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加强工作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技术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防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专项整治相关工作信息(信息报送要求另行通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注重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信息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是否已建立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信息化平台
计划何时完成充装信息化平台建设并投入应用
是否按照市局2019年321号文的要求建立双重预防机制
是否在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信息管理系统内隐患排查次数(2020年1月1日至今累计数)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注:本表应于每年6月24日、12月15日前报送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处  pdzjdwj@126.com
联系人:董文静    联系电话:64220000-2666,18116003445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查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内  容

1
持证移动式容器充装站总数/家

2
已建立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信息化平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数量/家

3
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数量/家次

4
发现隐患数量/个

5
已处理隐患数量/个

6
发放安全监察指令书数(次)

7
实施行政处罚数/家次、实施行政处罚金额/元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注:本表3—7项为2020年1月1日至上报日期的累计数。
每年6月24日、12月15日前报送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处  pdzjdwj@126.com
联系人:董文静    联系电话:64220000-2666,1811600344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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