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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坑有积水请停梯!一旦发生电梯事故,有电梯公司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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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底坑有积水请停梯!一旦发生电梯事故,有电梯公司和物业单位承担赔偿近12万!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飞速发展,电梯设备的安装数量逐年增长,在电梯的使用中,经常遇见的问题之一就是电梯底坑积水导致电梯无法使用带病运行,这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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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一起因电梯底坑积水导致电梯安全回路断开,导致电梯失速急停,致使乘梯人腰椎骨折,而对簿公堂。虽然电梯维保公司虽与物业公司签订清包维保合同,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责任由物业公司负责,但法院以电梯维保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给电梯运行带来的安全隐患,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处物业服务公司与电梯维保公司各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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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1、一审判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2、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正确;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六安市顺XX公司系和谐嘉苑小区物业管理人,同时也是案涉电梯的管理人,虽然与奥X公司签订了《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由奥X公司负责对案涉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客观上并未有效的阻止该电梯发生事故,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奥X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其实施维保后的电梯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特别是在维保过程中发现底坑有积水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给电梯运行带来的安全隐患,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爱兰在乘坐电梯时发生意外并受伤,虽然其本人患有骨质疏松症,但其受伤系乘坐的电梯突然坠落所致,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综合本案全部案情,一审法院判决顺XX公司和奥X公司对曾爱兰的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曾爱兰因本起电梯坠落事故致其腰2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酌定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安徽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计算曾爱兰的残疾赔偿金,符合上述规定。顺XX公司上诉所持应按2018年度六安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之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争议标的仅为12万余元,侵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顺XX公司、奥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六安市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奥X电梯有限公司各承担3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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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猛于虎,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96365再次温馨提醒各相关单位,如遇电梯底坑积水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一定要走正规程序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汇报(留有书面证明材料),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比如停梯处理),待积水清理干净或排除安全隐患之后方可让电梯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上述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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