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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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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 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申请A2、D级。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的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活动的企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办理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全部条款。下载地址:(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 //www.samr.gov.cn/tzsbj/);(2)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http://220.163.100.200/)。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委托现场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等。
四、办件类型
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A2、D级。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根据设备类别分别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其附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申请采用暂时只接受纸质材料申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2)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3)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4)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专家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专家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不计算在内。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
2.提交时间:
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收件回执》代替受理通知书。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同时根据需要委托相应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三) 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完成。
现场评审内容及要求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其附件。
(四) 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预留地址,或申请人直接到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9855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络系统。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768号; 邮政编码:650228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给予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也可电话联系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窗口(0871-63149855)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络系统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一、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投诉处理窗口。
电话投诉:(0871)64637348。
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768号;邮政编码650228。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马甸东路9号)。
十三、申请人义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行政许可网络系统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2.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表格请查看附件

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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