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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升降机及自动梯(一般)规例》第618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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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升降机及自动梯(一般)规例》
(第618章第154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2012年12月17日]  2012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第1部
导言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2部
负责人及注册人士的责任
第1分部升降机的负责人
2.负责人有责任备存工作日志
(1)升降机的负责人须按照第(2)及(3)款,就该升降机备存工作日志。
(2)第(1)款提述的工作日志 ——
(a)须采用指明表格;及
(b)须载有以下资料及详情 ——
(i)对有关升降机的描述;
(ii)由该升降机的负责人委讬承办该升降机的保养工程的每一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络详情;
(iii)就关乎该升降机的每一事故及该升降机的每一其他故障事件而言 ——
(A)该事故或事件的详情;
(B)(就事故而言)根据本条例第40条通知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络详情;及
(C)(就升降机的任何其他故障事件而言)处理该故障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络详情;
(iv)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根据第5条须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
(v)注册升降机工程师根据第11条须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及
(vi)署长指明的、关乎该升降机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3)在第(2)(b)(ii)、(iii)、(iv)或(v)款所述的资料或详情记入工作日志的日期的第3个周年日或之后,该资料或详情可从该工作日志删除。
(4)如执法人员要求升降机的负责人交出第(1)款规定该人备存的工作日志,以供该人员查阅,该人须在收到该要求的日期后3日内,遵从该要求。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2分部注册升降机承办商
3.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有责任就承办升降机工程通知署长
(1)承办升降机的任何保养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首日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承办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2)承办以下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的日期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承办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
(a)关于对升降机作出主要更改的升降机工程;或
(b)第(1)款不适用的升降机工程。
(3)尽管有第(1)及(2)款的规定,在署长指明的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承办任何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该工程展开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将该承办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5)在第(1)款中 ——
工程展开首日 (first commencement day)就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所承办的某升降机的保养工程而言,指在承办有效期内首次就该升降机进行任何该等工程的第一日。
4.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有责任就分包升降机工程通知署长
(1)将升降机的保养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首日的7 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2)将以下升降机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的日期的7 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
(a)关于对升降机作出主要更改的升降机工程;或
(b)第(1)款不适用的升降机工程。
(3)尽管有第(1)及(2)款的规定,在署长指明的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将任何升降机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该工程展开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将该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5)在第(1)款中 ——
工程展开首日 (first commencement day)就被注册升降机承办商分包予任何人的某升降机的保养工程而言,指在分包有效期内首次就该升降机进行任何该等工程的第一日。
5.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有责任将某些资料及详情记入工作日志
(1)就升降机进行任何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或根据本条例第40条处理某关乎升降机的事故或处理升降机其他故障事件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第2条规定须就该升降机备存的工作日志内,记入第(2)款提述的资料及详情。
(2)有关的资料及详情是 ——
(a)就有关升降机工程而言 ——
(i)(就升降机进行该工程的每一日)参与该工程的每一合资格人士及每一指明人士的姓名;
(ii)对该工程的描述;
(iii)该工程的展开日期;及
(iv)该工程的完成日期;
(b)就有关事故而言 ——
(i)该事故的发生日期及时间;
(ii)该事故的性质及详情,包括(如有的话)该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
(iii)本条例第40条所指的调查的展开日期及时间;
(iv)本条例第40条所指的调查的完成日期及时间;及
(v)(如适用的话)该升降机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的日期及时间;
(c)就有关故障事件而言 ——
(i)故障的发生日期及时间;
(ii)故障的性质及详情,包括(如适用的话)因故障而被困于该升降机内的人数;及
(iii)(如适用的话)该升降机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的日期及时间;及
(d)署长指明的、关乎有关升降机工程、事故或故障事件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3)根据第(1)款须就升降机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 ——
(a)就第(2)(a)(i)款而言,须在合资格人士或指明人士参与有关升降机工程的每一日,记入工作日志;
(b)就第(2)(a)(ii)及(iii)款而言,须在该升降机工程的展开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c)就第(2)(a)(iv)款而言,须在该升降机工程的完成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d)就第(2)(b)(i)及(ii)款而言,须在有关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知悉有关事故的日期的2日内,记入工作日志;
(e)就第(2)(b)(iii)款而言,须在调查的展开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f)就第(2)(b)(iv)款而言,须在调查的完成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g)就第(2)(b)(v)及(c)(iii)款而言,须在该升降机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的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h)就第(2)(c)(i)及(ii)款而言,须在该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知悉有关故障的日期的2日内,记入工作日志;及
(i)就第(2)(d)款而言,须在该注册升降机承办商获署长通知该款指明的资料或详情的日期的2日内,记入工作日志。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6.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有责任备存某些纪录等
(1)承办关于安装升降机的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指明期间内,备存每一载有以下任何或全部资料的文件或手册 ——
(a)该升降机的设计规格;
(b)安装该升降机的说明;
(c)试运行、检验、保养、操作或拆卸该升降机的说明或建议。
(2)承办升降机的保养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指明期间内,备存载有署长所指明的该工程的细节的纪录。
(3)如执法人员要求注册升降机承办商交出第(1)或(2)款规定该承办商备存的文件、手册或纪录,以供该人员查阅,该承办商须在收到该要求的日期后3日内,遵从该要求。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6)在本条中 ——
指明期间 (specified period) ——
(a)就第(1)款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 ——
(i)始于完成安装有关升降机的日期;及
(ii)于紧接完成日期的第7个周年日之前的一日的午夜结束;及
(b)就第(2)款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 ——
(i)始于完成有关工程的日期;及
(ii)于紧接完成日期的第3个周年日之前的一日的午夜结束。
7.注册升降机承办商在关乎升降机事故方面的责任
(1)如 ——
(a)升降机的负责承办商知悉有关乎该升降机的事故;
(b)在该承办商知悉该事故后的4小时内的任何时间,该升降机的正常使用及操作因该事故而暂停;及
(c)就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而言,该升降机在该4小时内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是相当不可能的,
则该负责承办商须在(b)段所述的4小时内,在该升降机的显眼处,或在该升降机邻近地方的显眼处,展示符合第(2)款规定的告示。
(2)第(1)款所指的告示须采用指明表格,并须载有该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包括暂停使用及操作的原因。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4)在第(1)款中 ——
负责承办商 (responsible contractor)就升降机而言,指 ——
(a)当时就该升降机承办任何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或
(b)(如(a)段不适用)在最近期曾就该升降机承办任何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
8.注册升降机承办商在某些紧急装置发生故障方面的责任
(1)如承办升降机的任何保养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知悉该升降机有任何紧急装置发生故障,该承办商须在知悉该项故障后的4小时内,处理该项故障。
(2)如就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而言,有关紧急装置的故障在有关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知悉该项故障后的24小时内修理妥当是相当不可能的,则该注册升降机承办商须在该24 小时内,以指明表格将该项故障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4)在第(1)款中 ——
紧急装置 (emergency device)就升降机而言,指 ——
(a)该升降机的警报系统;
(b)该升降机的紧急照明;
(c)该升降机的通讯系统;或
(d)该升降机的机厢的通风风扇。
9.注册升降机承办商如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承办升降机工程,则有责任通知署长
(1)承办任何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承办商,如其后因任何原因而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承办该工程,该承办商须在其停止承办该工程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此事及停止承办该工程的日期通知署长。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10.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有责任将某些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1)如注册升降机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业务地址或其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该承办商须在该变更出现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该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2)如注册升降机承办商根据雇佣合约雇用的注册升降机工程师或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死亡、不再是注册升降机工程师或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或在其他情况下不再受该承办商雇用,该承办商须在该工程师或工程人员死亡、不再是上述工程师或工程人员或不再受雇用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此事通知注册主任。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第3分部注册升降机工程师
11.注册升降机工程师有责任将关乎检验升降机的资料及详情记入工作日志
(1)承办升降机检验或升降机的相联设备或机械的检验的注册升降机工程师,须在第2条规定就该升降机备存的工作日志内,记入第(2)款提述的资料及详情。
(2)有关的资料及详情是 ——
(a)参与有关检验的每一合资格人士及每一指明人士的姓名;
(b)该检验的展开日期及时间;
(c)该检验的完成日期及时间;
(d)该检验的结果;及
(e)署长指明的、关乎该检验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3)根据第(1)款须就升降机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须在有关检验的完成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12.注册升降机工程师有责任备存某些文件
(1)注册升降机工程师须按照第(2)款,备存由该工程师拟备的以下文件的副本 ——
(a)该工程师根据本条例第24(4)条发出的每一份证书;
(b)本条例第24(7)条提述的每一份报告;
(c)该工程师根据本条例第25(2)条发出的每一份证书;
(d)本条例第25(5)条提述的每一份报告。
(2)有关注册升降机工程师须在指明期间内,备存有关文件的副本。
(3)如执法人员要求注册升降机工程师交出本条规定该工程师备存的任何副本,以供该人员查阅,该工程师须在收到该要求的日期后3日内,遵从该要求。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6)在第(2)款中 ——
指明期间 (specified period)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 ——
(a)始于完成有关检验的日期;及
(b)于紧接完成日期的第3个周年日之前的一日的午夜结束。
13.注册升降机工程师有责任将某些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1)如注册升降机工程师的姓名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该工程师须在该变更出现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该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4.注册升降机工程师须携带注册证等
(1)亲自进行任何升降机工程或监督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工程师,须在该工程师身处该工程进行的地方时,时刻携带 ——
(a)有效的有关注册证或有关注册证书;或
(b)获署长认可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
(2)如身处第(1)款所述的地方的执法人员要求有关注册升降机工程师出示该款提述的注册证、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以供该人员查阅,该工程师须遵从该要求。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4)在本条中 ——
有关注册证 (relevant registration card)就注册升降机工程师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师发出的注册证;
有关注册证书 (relevant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就注册升降机工程师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师发出的注册证书。
第4分部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
15.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有责任将某些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1)如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的姓名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该人员须在该变更出现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该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6.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须携带注册证等
(1)亲自进行任何升降机工程或监督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升降机工程的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须在该人员身处该工程进行的地方时,时刻携带 ——
(a)有效的有关注册证或有关注册证书;或
(b)获署长认可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
(2)如身处第(1)款所述的地方的执法人员要求有关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出示该款提述的注册证、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以供该执法人员查阅,该工程人员须遵从该要求。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4)在本条中 ——
有关注册证 (relevant registration card)就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人员发出的注册证;
有关注册证书 (relevant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就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人员发出的注册证书。
第5分部自动梯的负责人
17.负责人有责任备存工作日志
(1)自动梯的负责人须按照第(2)及(3)款,就该自动梯备存工作日志。
(2)第(1)款提述的工作日志 ——
(a)须采用指明表格;及
(b)须载有以下资料及详情 ——
(i)对有关自动梯的描述;
(ii)由该自动梯的负责人委讬承办该自动梯的保养工程的每一注册自动梯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络详情;
(iii)就关乎该自动梯的每一事故及该自动梯的每一其他故障事件而言 ——
(A)该事故或事件的详情;
(B)(就事故而言)根据本条例第70条通知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络详情;及
(C)(就自动梯的任何其他故障事件而言)处理该故障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联络详情;
(iv)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根据第20条须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
(v)注册自动梯工程师根据第25条须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及
(vi)署长指明的、关乎该自动梯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3)在第(2)(b)(ii)、(iii)、(iv)或(v)款所述的资料或详情记入工作日志的日期的第3个周年日或之后,该资料或详情可从该工作日志删除。
(4)如执法人员要求自动梯的负责人交出第(1)款规定该人备存的工作日志,以供该人员查阅,该人须在收到该要求的日期后3日内,遵从该要求。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6分部注册自动梯承办商
18.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有责任就承办自动梯工程通知署长
(1)承办自动梯的任何保养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首日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承办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2)承办以下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的日期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承办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
(a)关于对自动梯作出主要更改的自动梯工程;或
(b)第(1)款不适用的自动梯工程。
(3)尽管有第(1)及(2)款的规定,在署长指明的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承办任何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该工程展开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将该承办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5)在第(1)款中 ——
工程展开首日 (first commencement day)就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所承办的某自动梯的保养工程而言,指在承办有效期内首次就该自动梯进行任何该等工程的第一日。
19.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有责任就分包自动梯工程通知署长
(1)将自动梯的保养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首日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2)将以下自动梯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工程展开的日期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将该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
(a)关于对自动梯作出主要更改的自动梯工程;或
(b)第(1)款不适用的自动梯工程。
(3)尽管有第(1)及(2)款的规定,在署长指明的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将任何自动梯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该工程展开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将该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该表格指明的其他资料及详情通知署长。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5)在第(1)款中 ——
工程展开首日 (first commencement day)就被注册自动梯承办商分包予任何人的某自动梯的保养工程而言,指在分包有效期内首次就该自动梯进行任何该等工程的第一日。
20.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有责任将某些资料及详情记入工作日志
(1)就自动梯进行任何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或根据本条例第70条处理某关乎自动梯的事故或处理自动梯其他故障事件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第17条规定须就该自动梯备存的工作日志内,记入第(2)款提述的资料及详情。
(2)有关的资料及详情是 ——
(a)就有关自动梯工程而言 ——
(i)(就自动梯进行该工程的每一日)参与该工程的每一合资格人士及每一指明人士的姓名;
(ii)对该工程的描述;
(iii)该工程的展开日期;及
(iv)该工程的完成日期;
(b)就有关事故而言 ——
(i)该事故的发生日期及时间;
(ii)该事故的性质及详情,包括(如有的话)该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
(iii)本条例第70条所指的调查的展开日期及时间;
(iv)本条例第70条所指的调查的完成日期及时间;及
(v)(如适用的话)该自动梯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的日期及时间;
(c)就有关自动梯的任何其他故障事件而言 ——
(i)故障的发生日期及时间;
(ii)故障的性质及详情;及
(iii)(如适用的话)该自动梯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的日期及时间;及
(d)署长指明的、关乎有关自动梯工程、事故或故障事件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3)根据第(1)款须就自动梯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 ——
(a)就第(2)(a)(i)款而言,须在合资格人士或指明人士参与有关自动梯工程的每一日,记入工作日志;
(b)就第(2)(a)(ii)及(iii)款而言,须在该自动梯工程的展开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c)就第(2)(a)(iv)款而言,须在该自动梯工程的完成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d)就第(2)(b)(i)及(ii)款而言,须在有关注册自动梯承办商知悉有关事故的日期的2日内,记入工作日志;
(e)就第(2)(b)(iii)款而言,须在调查的展开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f)就第(2)(b)(iv)款而言,须在调查的完成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g)就第(2)(b)(v)及(c)(iii)款而言,须在该自动梯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的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h)就第(2)(c)(i)及(ii)款而言,须在该注册自动梯承办商知悉有关故障的日期的2日内,记入工作日志;及
(i)就第(2)(d)款而言,须在该注册自动梯承办商获署长通知该款指明的资料或详情的日期的2日内,记入工作日志。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21.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有责任备存某些纪录等
(1)承办关于安装自动梯的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指明期间内,备存每一载有以下任何或全部资料的文件或手册 ——
(a)该自动梯的设计规格;
(b)安装该自动梯的说明;
(c)试运行、检验、保养、操作或拆卸该自动梯的说明或建议。
(2)承办自动梯的保养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须在指明期间内,备存载有署长所指明的该工程的细节的纪录。
(3)如执法人员要求注册自动梯承办商交出第(1)或(2)款规定该承办商备存的文件、手册或纪录,以供该人员查阅,该承办商须在收到该要求的日期后3日内,遵从该要求。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6)在本条中 ——
指明期间 (specified period) ——
(a)就第(1)款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 ——
(i)始于完成安装有关自动梯的日期;及
(ii)于紧接完成日期的第7个周年日之前一日的午夜结束;及
(b)就第(2)款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 ——
(i)始于完成有关工程的日期;及
(ii)于紧接完成日期的第3个周年日之前的一日的午夜结束。
22.注册自动梯承办商在关乎自动梯事故方面的责任
(1)如 ——
(a)自动梯的负责承办商知悉有关乎该自动梯的事故;
(b)在该承办商知悉该事故后的4小时内的任何时间,该自动梯的正常使用及操作因该事故而暂停;及
(c)就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而言,该自动梯在该4小时内恢复正常使用及操作是相当不可能的,
则该负责承办商须在(b)段所述的4小时内,在该自动梯的显眼处,或在该自动梯邻近地方的显眼处,展示符合第(2)款规定的告示。
(2)第(1)款所指的告示须采用指明表格,并须载有该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包括暂停使用及操作的原因。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4)在第(1)款中 ——
负责承办商 (responsible contractor)就自动梯而言,指 ——
(a)当时就该自动梯承办任何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或
(b)(如(a)段不适用)在最近期曾就该自动梯承办任何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
23.注册自动梯承办商如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承办自动梯工程,则有责任通知署长
(1)承办任何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承办商,如其后因任何原因而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承办该工程,该承办商须在其停止承办该工程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此事及停止承办该工程的日期通知署长。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24.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有责任将某些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1)如注册自动梯承办商的姓名或名称、业务地址或其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该承办商须在该变更出现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该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2)如注册自动梯承办商根据雇佣合约雇用的注册自动梯工程师或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死亡、不再是注册自动梯工程师或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或在其他情况下不再受该承办商雇用,该承办商须在该工程师或工程人员死亡、不再是上述工程师或工程人员或不再受雇用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此事通知注册主任。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第7分部注册自动梯工程师
25.注册自动梯工程师有责任将关乎检验自动梯的资料及详情记入工作日志
(1)承办自动梯检验或自动梯的相联设备或机械的检验的注册自动梯工程师,须在第17条规定就该自动梯备存的工作日志内,记入第(2)款提述的资料及详情。
(2)有关的资料及详情是 ——
(a)参与有关检验的每一合资格人士及每一指明人士的姓名;
(b)该检验的展开日期及时间;
(c)该检验的完成日期及时间;
(d)该检验的结果;及
(e)署长指明的、关乎该检验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3)根据第(1)款须就自动梯记入工作日志的资料及详情,须在有关检验的完成日期记入工作日志。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26.注册自动梯工程师有责任备存某些文件
(1)注册自动梯工程师须按照第(2)款,备存由该工程师拟备的以下文件的副本 ——
(a)该工程师根据本条例第54(3)条发出的每一份证书;
(b)本条例第54(6)条提述的每一份报告;
(c)该工程师根据本条例第55(2)条发出的每一份证书;
(d)本条例第55(5)条提述的每一份报告。
(2)有关注册自动梯工程师须在指明期间内,备存有关文件的副本。
(3)如执法人员要求注册自动梯工程师交出本条规定该工程师备存的任何副本,以供该人员查阅,该工程师须在收到该要求的日期后3日内,遵从该要求。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5)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6)在第(2)款中 ——
指明期间 (specified period)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期间 ——
(a)始于完成有关检验的日期;及
(b)于紧接完成日期的第3个周年日之前的一日的午夜结束。
27.注册自动梯工程师有责任将某些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1)如注册自动梯工程师的姓名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该工程师须在该变更出现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该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28.注册自动梯工程师须携带注册证等
(1)亲自进行任何自动梯工程或监督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工程师,须在该工程师身处该工程进行的地方时,时刻携带 ——
(a)有效的有关注册证或有关注册证书;或
(b)获署长认可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
(2)如身处第(1)款所述的地方的执法人员要求有关注册自动梯工程师出示该款提述的注册证、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以供该人员查阅,该工程师须遵从该要求。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4)在本条中 ——
有关注册证 (relevant registration card)就注册自动梯工程师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师发出的注册证;
有关注册证书 (relevant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就注册自动梯工程师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师发出的注册证书。
第8分部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
29.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有责任将某些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1)如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的姓名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该人员须在该变更出现的日期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将该变更通知注册主任。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30.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须携带注册证等
(1)亲自进行任何自动梯工程或监督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自动梯工程的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须在该人员身处该工程进行的地方时,时刻携带 ——
(a)有效的有关注册证或有关注册证书;或
(b)获署长认可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
(2)如身处第(1)款所述的地方的执法人员要求有关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出示该款提述的注册证、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以供该执法人员查阅,该工程人员须遵从该要求。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4)在本条中 ——
有关注册证 (relevant registration card)就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人员发出的注册证;
有关注册证书 (relevant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就注册自动梯工程人员而言,指就有关注册向该工程人员发出的注册证书。
第3部
关乎根据本条例第2部提出的申请的规定
31.申请发出本条例第26(1)(a)或(b)条所述的许可证
(1)要求发出本条例第26(1)(a)条所述的许可证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24(4)条就有关升降机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所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2)除第33条另有规定外,要求发出本条例第26(1)(b)条所述的许可证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24(4)条就有关升降机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所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32.申请发出本条例第28条所述的许可证
除第33条另有规定外,要求发出本条例第28(1)条所述的许可证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24(4)或25(2)条就有关升降机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所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33.要求发出本条例第26(1)(b)及28条所述的许可证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就某升降机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发出本条例第26(1)(b)条所述的许可证以及本条例第28(1)条所述的许可证。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24(4)条就有关升降机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所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34.根据本条例第29条申请发出许可证复本
根据本条例第29(1)条提出的要求发出许可证复本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35.根据本条例第33条申请取消命令
根据本条例第33(1)条提出的要求取消命令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36.署长可要求提供额外资料等
署长可藉书面要求根据本条例第2部提出申请的人,提供任何为使署长能够决定有关申请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详情或文件。
第4部
关乎根据本条例第3部提出的申请的规定
37.申请发出本条例第56(1)(a)或(b)条所述的许可证
(1)要求发出本条例第56(1)(a)条所述的许可证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54(3)条就有关自动梯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所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2)除第39条另有规定外,要求发出本条例第56(1)(b)条所述的许可证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54(3)条就有关自动梯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38.申请发出本条例第58条所述的许可证
除第39条另有规定外,要求发出本条例第58(1)条所述的许可证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54(3)或55(2)条就有关自动梯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39.要求发出本条例第56(1)(b)及58条所述的许可证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就某自动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发出本条例第56(1)(b)条所述的许可证以及本条例第58(1)条所述的许可证。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有根据本条例第54(3)条就有关自动梯发出的证书;
(c)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d)附有订明费用;及
(e)在自该证书关乎的检验完成的日期起计的2个月期间内,送交署长。
40.根据本条例第59条申请发出许可证复本
根据本条例第59(1)条提出的要求发出许可证复本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1.根据本条例第63条申请取消命令
根据本条例第63(1)条提出的要求取消命令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2.署长可要求提供额外资料等
署长可藉书面要求根据本条例第3部提出申请的人,提供任何为使署长能够决定有关申请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详情或文件。
第5部
关乎根据本条例第4部提出的申请的规定
43.根据本条例第74条申请注册为升降机承办商
除第57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74(1)条提出的要求注册为升降机承办商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4.根据本条例第75条申请将升降机承办商的注册续期
除第58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75(1)条提出的要求将升降机承办商的注册续期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5.根据本条例第78条申请注册为升降机工程师
除第59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78(1)条提出的要求注册为升降机工程师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6.根据本条例第79条申请将升降机工程师的注册续期
除第60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79(1)条提出的要求将升降机工程师的注册续期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7.根据本条例第82条申请注册为升降机工程人员
除第61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82(1)条提出的要求注册为升降机工程人员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8.根据本条例第83条申请将升降机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
除第62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83(1)条提出的要求将升降机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49.根据本条例第86条申请注册为自动梯承办商
除第57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86(1)条提出的要求注册为自动梯承办商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0.根据本条例第87条申请将自动梯承办商的注册续期
除第58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87(1)条提出的要求将自动梯承办商的注册续期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1.根据本条例第90条申请注册为自动梯工程师
除第59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90(1)条提出的要求注册为自动梯工程师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2.根据本条例第91条申请将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续期
除第60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91(1)条提出的要求将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续期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3.根据本条例第94条申请注册为自动梯工程人员
除第61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94(1)条提出的要求注册为自动梯工程人员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4.根据本条例第95条申请将自动梯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
除第62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95(1)条提出的要求将自动梯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5.根据本条例第98条申请发出补发注册证书
除第63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98(4)条提出的、要求发出关乎某注册人士的补发注册证书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6.根据本条例第99条申请发出补发注册证
除第63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99(4)条提出的、要求发出关乎某注册人士的补发注册证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7.要求同时注册为升降机承办商及自动梯承办商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74(1)条注册为升降机承办商,以及根据本条例第86(1)条注册为自动梯承办商。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8.要求同时将升降机承办商及自动梯承办商的注册续期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75(1)条将该人的升降机承办商的注册续期,以及根据本条例第87(1)条将该人的自动梯承办商的注册续期。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59.要求同时注册为升降机工程师及自动梯工程师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78(1)条注册为升降机工程师,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0(1)条注册为自动梯工程师。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60.要求同时将升降机工程师及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续期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79(1)条将该人的升降机工程师的注册续期,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1(1)条将该人的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续期。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61.要求同时注册为升降机工程人员及自动梯工程人员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82(1)条注册为升降机工程人员,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4(1)条注册为自动梯工程人员。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62.要求同时将升降机工程人员及自动梯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人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83(1)条将该人的升降机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5(1)条将该人的自动梯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63.要求同时发出补发注册证书及补发注册证的单一项申请
(1)任何注册人士可提出单一项申请,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98(4)条发出关乎该人的补发注册证书,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9(4)条发出关乎该人的补发注册证。
(2)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64.根据本条例第100条申请发出注册证书复本或注册证复本
(1)根据本条例第100(1)条提出的要求发出注册证书复本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2)根据本条例第100(2)条提出的要求发出注册证复本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及
(c)附有订明费用。
65.注册主任可要求提供额外资料等
注册主任可藉书面要求根据本条例第4部提出申请的人,提供任何为使注册主任能够决定有关申请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详情或文件。
第6部
关乎根据本条例第148条提出的申请的规定
66.寻求豁免的申请
根据本条例第148(1)或(2)条提出的寻求豁免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表格;及
(b)载有该指明表格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67.署长可要求提供额外资料等
署长可藉书面要求根据本条例第148(1)或(2)条提出申请的人,提供任何为使署长能够决定有关申请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详情或文件。
第7部
杂项
68.事故调查的初步报告及详尽报告
(1)本条例第40或70条规定拟备及完成的初步报告,须采用指明表格,并须载有以下资料及详情 ——
(a)有关事故的发生日期及时间;
(b)该事故的发生地点;
(c)该事故的表面起因;
(d)该事故的性质及详情,包括(如有的话)该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及
(e)署长指明的、关乎该事故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2)本条例第40或70条规定拟备及完成的详尽报告,须载有以下资料及详情 ——
(a)第(1)(a)、(b)、(c)及(d)款指明的资料及详情;
(b)对该事故的起因的详细描述及解释;
(c)(如有的话)所建议的纠正措施及其实施计划;及
(d)署长指明的、关乎该事故的任何其他资料及详情。
69.关乎妨碍或移除根据第7或22条展示的告示的罪行
(1)任何人 ——
(a)在第7条提述的负责承办商根据该条履行其责任的过程中,故意妨碍该承办商;或
(b)无合理辩解而移除根据第7条展示的告示,即属犯罪。
(2)任何人 ——
(a)在第22条提述的负责承办商根据该条履行其责任的过程中,故意妨碍该承办商;或
(b)无合理辩解而移除根据第22条展示的告示,即属犯罪。
(3)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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