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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不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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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上海市房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调整了相关审批管理要求,一起来看看加装电梯的相关文件规定:
-1-

2019年12月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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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金补贴的最高限额
由24万元提高到28万元;
业主可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用于业主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

《若干意见》结合加装电梯的实际,对办理加装电梯的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再造,房管部门取消了项目立项环节,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简化审批材料,整合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协调服务能力,方便市民办事。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规划、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安全性论证、开工信息报送或施工许可、电梯安装及使用登记、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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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进行了调整。

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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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1年2月,市房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的过程监管,有效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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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手续办理发生重大变化,请看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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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看大图,下同)

以下为原办理目录: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的过程监管,有效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加装项目审核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手续办理

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在符合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建筑设计方案公示工作。公示反馈意见期满,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向街道(镇)和业委会(或业主)出具公示反馈意见的情况。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

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加强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的指导和管理。可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论证的方式,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进行房屋安全性论证,并按规定出具技术论证意见。

三、建设管理手续办理

申请人应办理开工信息报送手续,网上填报加装电梯项目相关情况并提交资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镇)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电梯安装、使用登记手续办理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电梯安装手续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申请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管理单位等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综合竣工验收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加装电梯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在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电梯设备安装使用验收后,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联合竣工综合验收。

六、财政资金使用

鼓励引导业主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用好政府加装电梯专项补贴资金,实现本门洞全楼层业主效益共享。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施工进度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

七、其他

鼓励将符合整治条件的零星加装电梯幢优先纳入旧住房改造计划,进一步降低居民管线迁移等费用。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一门式”集中受理审批、实施“一网通办”和“只跑一次”审改措施及申报材料互认共享,努力使加装电梯项目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各街镇和居委要强化党建引领,依托共建共治,做好群众工作。各单位还应积极引导加装电梯整小区规模化设计和施工,协调电梯品牌、型号等,为电梯后续运维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八、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之前审批管理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加装电梯手续办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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