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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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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8.《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部门预案,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有序。坚持底线思维,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低社会影响,不断完善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2)属地为主,协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技术保障,积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职责,分级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快速、高效。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不断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装备保障、技术储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局领导小组),省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科技和财务处、新闻宣传处等相关处室和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

2.2工作职责

2.2.1省局领导小组

在省政府、省政府安委办统一领导下,依照部门职责,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2.2.2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局办公室)

承担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值班值守、后勤保障和督促检查职能。

2.2.3其他各成员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1)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及时向省局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3)组织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部署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4)负责或参与、指导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编制、修订本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6)承担省局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科技和财务处: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和现场人员安全保护装备的经费保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研究科研项目的审核、立项和经费保障。

新闻宣传处:负责事故发生后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配合省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及时提供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检验资料,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技术调查工作,并负责相关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

(1)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拟定和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收集和技术分析,研究提出事故预防预警措施。

(3)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警示教育、应急处置演练和相关人员教育培训。

(4)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装备、器材的储备和维护。

(5)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进行特种设备事故接报工作,并做好事故报告、续报、结报工作的监督统计。

2.2.4 现场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省局领导小组可委派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工作组在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下,查看事故现场,了解现场处置和事故有关情况;在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向省局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  监测和预防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对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针对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开展专项整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2响应等级

本预案与《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应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重大及特别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和Ⅳ级(一般以下)。

4.3响应行动

4.3.1 Ⅰ级响应

根据省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和实际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Ⅰ级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省局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进入I级响应状态后,省局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信息。

(2)密切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3)召集相关专家,通报事故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反馈省政府或省安委办。

(4)研究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人员,通知进入待命状态,同时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5)应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参加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督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报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7)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8)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办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批示要求。

4.3.2 Ⅱ级响应

根据市级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和实际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Ⅱ级响应级别建议,报省局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并报组长知悉。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后,省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2)召集相关专家,通报事故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

(3)研究确定现场工作组人员,通知进入待命状态,同时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4)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启动Ⅲ级响应,报省局领导小组副组长知悉。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2)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予以了解和关注。

4.4先期紧急处置

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影响范围及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  

(3)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查和检测工作,确定是否有进一步发生事故的可能。

(4)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包括事发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其他必要工作。

4.5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政府批准终止实施《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局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行动;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批准终止实施,根据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终止相应Ⅱ级、Ⅲ级或Ⅳ级响应行动。

5  后期处置

5.1恢复与重启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并经法定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和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规定执行。

5.3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局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具体的同类事故预防措施,并适时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6  保障措施

6.1应急处置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建立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2)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特征类型,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检测装备、车辆及通讯设施等,并做好日常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组。

(2)专家组成员由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定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或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演练前应制订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4资金保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可用于聘用应急专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宣传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5监督检查

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特征: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河北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冀质监函〔2009〕26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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