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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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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2020年9月17日


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
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质量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电梯维保模式,改革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推动安徽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一)落实主体责任。调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目前我省电梯使用管理中存在人机比矛盾突出、检验检测能力不适应发展需要等问题,改进电梯维保模式,改革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科学确定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
(三)激发市场活力。改进电梯维保模式,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四)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五)强化科学监管。积极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运用数字化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
    、改革试点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强化检验的监督性、公益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营造质量至上、服务规范、公平公正的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环境,着力提升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实现用户满意度、检验检测率和检验检测及时率上升,电梯故障率和投诉率下降的“三上升两下”目标。
    、改革试点方式
    (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电梯维保单位采用信息化管理,根据维保电梯的质量安全状况及自身维保能力和水平,制定优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重点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
(二)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全省所有设区的省辖市至少选择一个县或者一个区开展试点工作(县、区名单由各市确定)。按照《意见》的要求,在试点地区调整电梯检验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全面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19〕3号)中涉及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不再执行,涉及“物联网+维保”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仍然正常执行,其中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时间执行《意见》的规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改革试点内容
    (一)“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内容
    1.规范电梯维保单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各电梯维保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2.实行网上办理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电梯维保单位办理备案时将维保单位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电梯维保单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承诺在网上一并公示。
    3.强化信用管理。打通“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通道,实现电梯安全监管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之间的交换共享。将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执法)结果传输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电梯安全监管与企业信用监管的有效融合。
    (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内容
    1.调整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新安装电梯的确认以发文之日为准,发文之后安装的电梯按照上述检验检测周期执行;到发文之日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均按照“1+1”(即当年检验、下年检测)模式开展检验、检测;到发文之日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开展1次检验、1次检测;大修发生在电梯年限15年之前的,检验、检测周期不变。
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必须开展一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开展一次定期检验。
上述电梯使用年限以使用登记证记载时间计算。
    2.确定试点地区检验检测机构。
    (1)试点县、区的检验工作由当地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承担。若当地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视工作需要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电梯定期检验。
    (2)试点开展按需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其资源条件、质保体系、业绩条件等在满足《意见》附件1的要求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省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具备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测本单位所管理、维保的电梯,不得检测非本单位管理、维保的电梯。
    3)在试点县、区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测机构,应符合《意见》附件2要求,在依法取得资质核准后,经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纳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大数据监管系统,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检测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4)试点县、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能力的,且无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的,试点期间,公益性检验机构要承担检测工作。
    (5)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应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可以承担电梯检测工作。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三)其他配套改革内容
1.信息化系统建设。电梯维保单位应通过电梯维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公示维保信息和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信息,及时处置电梯故障。通过对相关数据归集、统计、分析,提高电梯维保的针对性、精准性、科学性,缩短电梯停梯时间,降低电梯故障率。鼓励采用无纸化维保。
    电梯检测机构应采用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管理,应当具备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检测结果,按照《意见》中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出具《电梯检测报告》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试点企业个性化自检项目生成自检项目单等功能。
    2.检验检测报告出具。参加改革试点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完成检验、检测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符合《意见》中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和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的要求。
对15年以上的电梯,检验、检测结果不一致,产生分歧争议参照《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处理。
    3.使用登记标志。改革试点电梯检验结论为“合格”时,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的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
    4.检测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将制定电梯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电梯检测工作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抽查等,加强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行为,提高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质量;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检验、检测收费。改革试点电梯检验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检验项目的调整情况及本地实际,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实施步骤
    (一)“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改革试点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改革试点。各市要结合本地电梯维保实际情况,推进“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对维保质量进行自我承诺,并运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履行承诺的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加强对履行承诺情况的检查,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
    (二)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
    1.准备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2月)。
    组织开展试点方案宣贯,相关市局、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拟开展自行检测的使用和维保单位、检测机构做好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试点工作的宣贯、培训,提升改革试点的社会知晓度;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测机构的申请,确定参加试点企业名单;负责统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开展对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质量的抽查、评估;组织开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年度监督抽查;对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2)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推动辖区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做好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与相关电梯检测机构做好试点电梯的信息对接;协调解决本地区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3)电梯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核准资格;建立电梯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制定检测工作作业指导书;将拟进行检测的电梯明细表报送至相关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材料清单至少应当包括:使用登记证号、使用单位名称、安装详细地址、上次检验机构或检测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下次检验日期等信息。
    4)电梯检验机构:试点地区的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要依据《意见》中《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4)及时修改检验报告格式和作业指导书;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做好“应检必检”的兜底保障工作。未纳入试点的地区,电梯检验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申请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0月)。
开展自行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19〕3号)附件2的要求,填写《电梯自检申请书》,由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局审核通过后公布参加电梯检测试点企业的名单。
开展社会化检测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应按《意见》规定,经核准后,按程序在试点区域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3.实施阶段2021年3月-2023年10月)。
    试点地区电梯检验、检测依据《意见》中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和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开展电梯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4.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12月)。
    总结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工作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企业要强化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认真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切实保证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统筹协调,稳步有序推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互通,争取各方支持。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落实推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稳步开展、有序衔接。
    (三)抓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提高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的社会知晓度,增强相关单位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执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行为,提高维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实施强制退出机制。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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