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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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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使用乘客电梯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小区内有五台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1.梯11赣E03945(20)、2.梯11赣E03944(20)、3.梯11赣E03946(20)、4.梯11赣E03926(20)、5. 梯11赣E03924(20),当事人未能提供电梯检验合格报告,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五台乘客电梯予以查封。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的五台乘客电梯上次检验日期均为2019年1月22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1月前,自2020年1月至执法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检验,并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2、处以罚款十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十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本案在调查处理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条款存在以下两种争议:

第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设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由此,《特设法》的适用范围不权包括电梯使用单位,也涵盖了电梯维保公司。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维保单位在电梯超期后,继续对该电梯进行维保,且未向监察部门报告,在处罚使用单位的同时,应当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处罚。因对于维保超期未检的电梯,《特设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电梯维保主要依据国家质监总局2017年1月16日发布的《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维保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特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依据《特设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和《某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十四)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十四)制定并实施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特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得取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理。

办案单位认同第二种观点。对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维保单位在电梯超期后,继续对该电梯进行维保,且未向监察部门报告,在处罚使用单位的同时,是否应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处罚。一是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维保超期未检电梯属于违法行为;二是《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十一)项只是针对电梯维保过程中发现了事故隐患,需向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由此维保过程中未发现事故隐患,可以不需报告。三是维保是一种日常工作行为,电梯超期未检,也可以对其进行维保。出现超期未检的电梯(即使已被维保)处于运行状态,责任在于电梯使用单位。

【典型意义】

该案是某区今年来首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超期未检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为了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保证据的充分性,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案件调查人员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多次约谈当事人,增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切实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敲响了警钟,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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