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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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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0〕97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行业、建筑行业等专家共同起草制定了《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请各地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过程中,结合实际,参照《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规范检验程序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联系人:李聪、秦威

联系电话:028-86607627、8660769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对保障加装电梯本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际和安全状况,为统一检验项目、检验流程和评定标准,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检验质量,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三年计划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9〕19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的生产(含加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加装电梯首次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实施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首次检验是指由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范规定,对加装电梯施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调试合格后,投入使用之前,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首次检验(以下简称首检);本规范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加装电梯的检验。首次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进行的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加装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加装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加装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加装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范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加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辖区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加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辖区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加装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加装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钢结构)进行检查,对加装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加装电梯施工。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首次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加装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A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加装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加装电梯,按照附件B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加装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加装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加装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加装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加装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加装电梯检验项目分为B、C二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二)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流程图在内的加装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范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加装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加装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A、附件B)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范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加装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加装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加装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现场检验:

(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对运行条件进行特殊规定的,检验现场的运行条件(如: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等)应当符合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加装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首次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加装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加装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加装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加装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的,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见附件A、附件B),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首次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首次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首次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加装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加装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加装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加装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加装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


发表于 2021-3-1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既有住宅加装)首次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 资料 B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 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相应资料
1.2
安装 资料 B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 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 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 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 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审查相应资料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2
安装 资料 B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 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7)住建部门告知书或相关备案手续;
(8)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电梯井道(基础、连廊)工程质量验收或鉴定报告(含钢结构强度证明文件);
(9)确认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业主代表授权书、物业代管协议书、社区备案意见表等)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相应资料
1.3
改 造、 重大 修理 资料 B
改造或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
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审查相应资料
(1)~(5)在报检时审查, (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 (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4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 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 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时审查;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审查(3)、(4)、(5),以及(2)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审查内容范本,(5)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2.1通道与通 道门 C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挡通道)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 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机房(机器设备 间)专用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 他用途
目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2.3安全空间C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 0.50m 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净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0.60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 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4地面开口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5
照明 与插 座
C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 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 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 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6主开关
B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 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 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 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够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 1m 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是否被切断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2.7
驱动 主机 B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 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 试验;(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 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 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 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 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 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 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 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 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 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 工作情况、曳引轮 轮槽和制动器状 况(或者由施工单 位或者维护保养 单位按照电梯整 机制造单位规定 的方法对制动器 进行检查,检验人 员现场观察、确 认);
(3)定期检验时, 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 9.11 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要进行 9.12 要求的试验,综合9.9、9.10、9.11 、9.12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动 态测 试装 置
B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 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 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 电梯能否启动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 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 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 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 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 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 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 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
在开锁区
目测;通过模拟操 作检查紧急电动 运行装置功能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
操作该装置;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
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的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 关设 备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动 态测 试装 置
B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 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 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 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 及标识;通过模拟 操作检查旁路装置 功能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 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 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 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 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 门回路检测功能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 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 启动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 制动器故障保护功 能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 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 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 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 操作装置的产品质 量证明文件和铭 牌;通过模拟操作 检查自动救援操作 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 器设 备 间) 及相关设 备
2.8
控制 柜、 紧急 操作 和动 态测 试装 置
B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 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 量回馈节能装置的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和铭牌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 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对照检查IC卡系 统的产品质量证明 文件和铭牌
2.9
限速 器 B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 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 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 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 的设置情况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 9.4、9.5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 度校验记录,对照 限速器铭牌上的相 关参数,判断校验 结果是否符合要 求;对于额定速度 小于3m/s 的电梯, 检验人员还需每 2 年对维护保养单位 的校验过程进行一 次现场观察、确认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10接地C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机器设备间)起,中性导 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目测中性导体与保护导体的设置情况,以及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情况,必要时测量验证
2.11电气绝缘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
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250
≥0.25
≤500
500
≥0.50
>500
1000
≥1.00
2.12
轿厢上 行超速 保护装 置
B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 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2.13轿厢 意外 移动 保护 装置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 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1井道封闭C
1.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2.采用无机房电梯时,井道外应留有可安装电梯供电电源总开关箱与电梯控制柜的安装空间
目测
3.2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C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者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 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 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3)顶层空间应满足要求,若不满足空间要求,则必须装设满足GB 28621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系统,且功能应有效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 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 求;
(2)用痕迹法或者
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3
强制 驱动 电梯 顶部 空间 C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 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 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 离不小于1.0m;
②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 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者滚轮、钢丝绳 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10m;
③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够提供不小于0.30m 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者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4
井道 安全 门
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 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 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 全门,检查门的启 闭和电梯启动情 况

3.5
井道 检修 门
C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 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 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目测或者测量 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检 修门,检查门的启 闭和电梯启动情 况
3.6
导轨
C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 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 据),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 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 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 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
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mm,对重导轨为0~+3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7
轿厢 与井 道壁 距离 B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 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 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测量相关数据;观 察轿厢门锁设置 情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8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9
井道 内防 护
C
(1)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0m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 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 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 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 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0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10
极限 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 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 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 (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 极限开关和限位 开关(如果有),以 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3)目测判断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切断供电的方式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11
井道 照明 C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 照明
目测
3.12
底坑
设施 与装 置
C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井道的底坑部位应符合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等级,底坑基础四周应高出室外地坪面不低于100mm;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
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 能够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 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 2P+PE 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停 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3
底坑 空间 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 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 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 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 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
但不大于 0.50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0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
(4)底坑空间应满足要求,若不满足空间要求,则必须装设满足GB 28621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系统,且功能应有效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 平层位置时的相应 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4
限速器绳张紧装置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
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1)目测张紧和导向装置;
(2)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相关设备
3.15
缓冲 器 B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 电气安全装置;(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证书 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 固定和完好情况; 必要时,将限位开 关(如果有)、极限 开关短接,以检修 速度运行空载轿 厢,将缓冲器充分 压缩后,观察缓冲 器是否有断裂、塑 性变形、剥落、破 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 气安全装置;
(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查验当 轿厢位于顶层端 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 缓冲器顶面间的 垂直距离
3.16
井道
下方
空间
的防
B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 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 装设安全钳
目测

3.17
井道通风及排水
C
(1)井道的顶部应采用隔热材料;
(2)井道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取自然通风时,其风口应分别设置在井道的顶部、下部,风口面积不应小于0.6m2,风口处应设置采用金属防虫网的防雨百叶窗;
(3)通道侧的井道墙体周边应设置防撞警示标志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
轿厢 与对 重 (平 衡 重)
4.1
轿顶 电气 装置
C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 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 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
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 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 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 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 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 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 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 “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 型电源插座
(1)目测检修运行 控制装置、停止装 置和电源插座的 设置;
(2)操作验证检修 运行控制装置、安 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4.2
轿顶 护栏 C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边缘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
0.30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 处的中间栏杆组成;(2)当护栏扶手外缘与井道壁的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0.70m;当该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者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者须知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3
安全 窗 (门)
C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 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2)轿厢安全窗不得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 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得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操作验证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C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 小于50mm
测量相关数据
4.5对重(平衡重)块
B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目测
4.6轿厢面积C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
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100③
0.37
525
1.45
900
2.20
1275
2.95
180④
0.58
600
1.60
975
2.35
1350
3.10
225
0.70
630
1.66
1000
2.40
1425
3.25
300
0.90
675
1.75
1050
2.50
1500
3.40
375
1.10
750
1.90
1125
2.65
1600
3.56
400
1.17
800
2.00
1200
2.80
2000
4.20
450
1.30
825
2.05
1250
2.90
2500⑤
5.00
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 计算
注 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 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 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 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且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既有住宅加装)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
轿厢 与对 重 (平 衡 重)
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 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目测
4.8
紧急 照明 和 报警 装置 B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
紧急照明:
(1)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具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其容量能够确保在下列位置提供至少5Lx的照度且持续1h:
1)轿厢内的每个报警触发装置处;
2)轿厢中心的地板以上1000mm处;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 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 置的供电来自本条(1)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
4.9
地坎护 脚板
C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10
超载保护装置
C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 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 750kg 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 的功能
4.11安全 钳
B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 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 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1)对照检查安全 钳型式试验证书、调 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 装置的设置

4.12轿厢通风、照明B
(1)轿厢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2)轿厢通风,并保证轿厢内空气基本良好,在正常通风装置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具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电源,且持续1h;
(3)在正常照明电源完好的情况下,在控制装置上,以及在轿厢地板以上1000mm且距轿壁至少100mm的任一点的照度不应小于100Lx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
悬挂 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 件防 护
5.1
悬挂 装 置、 补偿 装置 的磨 损、 断 丝、 变形 等情 况
C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
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 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 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 6d(d 表示钢 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 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1)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 长检测或者分段 抽测;测量并判断 钢丝绳直径变化 情况。测量时,以 相距至少1m 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2)采用其他类型 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端部 固定 C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3个压板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上。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目测,或者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进行检验
5.3
补偿 装置 C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 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 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 目测补偿绳
(链)端固定情况; (2)模拟断绳或者防跳装置动作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5.4
钢丝 绳的 卷绕
C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 留两圈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3)有措施防止钢丝绳滑脱和跳出
目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
悬挂 装置、 补偿 装置及 旋转 部件防护
5.5
松绳 (链) 保护
B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 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 行
轿厢以检修速度运行,使松绳(链)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5.6
旋转 部件 的防 护
C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 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 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
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 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 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 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 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
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
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
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
异物的防护装置
目测
6
轿门 与 层门
6.1
门地坎距离
C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测量相关尺寸
6.2
门标 识 C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6.3
门间 隙
C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 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 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 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测量相关尺寸
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目测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
轿门
层门
6.5
防止门夹人的 保护装置
B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 开启
模拟动作试验
6.6
门的运行和导向B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如果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6.7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 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6.8
紧急开锁装置B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
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
当保持开锁位置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 置,验证其功能
6.9
门的 锁紧
B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 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
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 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 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1)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 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 锁及电气安全装置 的设置;
(2)目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不足时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 啮合长度;
(3)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
轿门
层门
6.10
门的 闭合 B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 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 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1)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3)对于由数个间接 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 门和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6.11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6.12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C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7
无机 房电 梯附 加检 验项 目
7.1
轿顶 上或 者轿 厢内 的作 业场 地
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则该门 (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 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同时设置检 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 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 (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 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 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 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 外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
(1)目测机械锁定装置、检修门(窗)、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及 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检查机械锁定装置、轿 内检修控制装置、电气 安全装置的功能
7.2
底坑 内的 作业 场地 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 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 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 下安全措施: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作业场地内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1)对于不具备相应安 全措施的,核查电梯整 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报 告书,确认其上有无检 查、维修工作无需移动 轿厢且不可能导致轿厢 失控和意外移动的说 明;
(2)目测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的设置;
(3)通过模拟操作以及 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井 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电 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7
无机 房电
梯附
加检
验项
7.3
平台 上的 作业 场地
C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限制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 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 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 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1)目测平台、平台 护栏、机械锁定装 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 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4
附加 检修 控制 装置
C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1个附加检修控制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 装置相同;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1)目测附加检修装 置的设置;
(2)进行检修操作, 检查检修控制装置 的功能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8廊桥及侯梯厅
8.1廊桥C
(1)廊桥应有组织排水。
(2)廊桥应采用防滑材料。
(3)廊桥应设置护栏,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护栏高度不低于1.1m;
②护栏应设置警示标识;
③开放式廊桥护栏应设置踢脚板,距离地面向上延伸高度不小于100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8.2候梯厅
C
(1)候梯厅深度不小于轿厢的深度,当电梯正对楼梯时,电梯门洞与梯段平台之间的进深距离不小于原有楼梯梯级宽度。
(2)底层侯梯厅与外部出入口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9试验
9.1
平衡系数试验
B(C)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
(1)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2)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
注 A-6:本条检验类别C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注A-7:只有当本条检验 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 9.2~9.13的检验
9.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9.3
轿厢意外移动 保护 装置试验B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 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 员现场观察、确认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经检验,你单位   (填写设备品种)  (产品编号:,使用登记编号:,单位内编号:,使用地点:),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9试验
9.4
轿厢 限速 器— 安全 钳试 验
B
轿厢装载下述载荷,以检修 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 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 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 125%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 125%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2计算的汽车电梯,轿厢装载 150%额定载重量。(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1)施工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9.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B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
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9.6
运行 试验 C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 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 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 行、火灾召回、地震 运行状态(如果有), 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C-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5项C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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