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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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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处罚条款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电梯相关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注销。

附: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案件定性:
1.电梯使用管理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未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2.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相关登记的;
3.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的。
实施标准:
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起人员伤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但未引起人员伤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1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
  (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案件定性:
1.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2.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3.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4.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
5.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6.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7.电梯使用管理人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实施标准:
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起人员伤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但未引起人员伤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1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处罚条款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明知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未及时纠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 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录。
案件定性: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明知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未及时纠正的。
实施标准:
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死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四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事故,引发四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二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轻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处罚条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八条 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发生前款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还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案件定性:
1.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2.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实施标准:
1.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死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2.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但未引发人员伤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1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处罚条款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开展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按时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案件定性:
1.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2.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实施标准:
1.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的安抚工作,未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死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重伤或两人以上轻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2.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②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元罚款:
①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②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1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 载荷试验实施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对电梯承重性能等安全性进行测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实施电梯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维护保养单位有合同约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没有合同约定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载荷试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载荷试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案件定性:
载荷试验实施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载荷试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实施标准:
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死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四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四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二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轻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处罚条款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书。
附件:第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维护保养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并确保即时应答;
  (三)维护保养时,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当日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将维护保养记录以数据电文形式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六)为维护保养电梯数量超过五十台的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提供驻点服务;
  (七)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从事维护保养业务;
  (八)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其他职责。
案件定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职责。
实施标准:
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书: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死亡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四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书:
①造成事故,引发四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书:
①造成事故,引发二人以上重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④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造成事故,引发一人以上轻伤的;
②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八、处罚条款
第四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即时采取电梯停用相关措施或者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未进行维护保养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第十九条 因非故障原因需要停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即时切断电梯动力电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做好停用记录。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
案件定性:
因非故障原因需要停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及时切断电梯动力电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做好停用记录。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未进行维护保养的。
实施标准:
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②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②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1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③主动采取改正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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