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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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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总局领导:
我们单位现有89台电梯配备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因该装置蓄电池老化,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功能失效,年度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更换大量的新电池给物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物业要求拆除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需要则要办理哪些手续?《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物业管理条例》、TSG T7001-2009、7588-2003等相关规范标准中均对拆除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无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做出明确答复。
经咨询其他兄弟单位,他们也有拆除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意向。望领导尽快能给予回复。谢谢

发表于 2021-4-11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对于电梯现场施工类别的界定,请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判定或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 如涉及住宅领域电梯等建筑物公共设施的改建,请查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或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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