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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关于电梯政策法规的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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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是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回迁解困房项目,于2009年开工,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停工。有8台电梯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电梯资料全部丢失,部分电器部件腐蚀和丢失严重,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原有电梯厂家许昌西继已被迅达电梯并购。2017年我公司受政府委托对该项目进行改造,以便尽快解决老百姓回迁问题。我公司依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以下简称质检特函[2016]1号)的相关规定委托辛格林电挮(中国)有限公司对8台电梯进行了改造并补齐了所需资料。
二,咨询问题如下:
1,原徐昌西继电挮厂家已被迅达电梯并购,现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质检特函[2016]1号》文件中提到的“已经不存在”的条件?
2,现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不给我们补齐所需资料,是否符合《质检特函[2016]1号》文件中提到的“不能补齐"的条件?
3,根据《质检特函[2016]1号》文件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处应该给予该项目办理新安装还是改造告知手续?

我们得到的贵方的回复是:根据您的描述,可参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中“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和“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具体实施要求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但我们早已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让我们自己向总局咨询,并以总局回复为准,所以我们再次恳请总局给予明确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1-4-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电梯监督检验以及资料缺失的问题,请参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其他事宜请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当地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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