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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安电梯有限公司维护超期未检电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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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全监察局 于 2021-4-20 21:36 编辑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0 266

当事人: 重庆维安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305035474D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新溉大道887号鲁能星城十一街区6幢2-2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程永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新溉大道887号鲁能星城十一街区6幢2-28-6
2020年9月1日,经系统提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2号大堰综合配套楼3号楼的两部电梯(使用登记代码分别为31105001072014010010和31105001072014010011)出现超期未检的情况。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该处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上述两部电梯正在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并对超期未检的正在使用的两部电梯进行了查封,你单位系上述2部电梯的维保单位。
2020年9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询问及相关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未提出承办人员回避申请。
经查,你单位与涉事电梯使用单位重庆安桥诺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CQYY20200902),合同期限1年。另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6月对涉事电梯进行过维修,你单位的业务系统内有涉事电梯的相关数据,签订保养合同后,就已经知道涉事电梯存在超期未检的情况,你单位于2020年9月3日就向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了报检,并电话告知电梯使用单位重庆安桥诺血液透析有限公司涉事电梯存在超期未检情况,但是你单位并未向我局汇报相关情况,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涉事电梯。你单位对其未按规定处理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该案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处理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行为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复印件1份、《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复印件2份、《电梯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大堰综合配套楼3号楼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重庆安桥诺血液透析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当事人)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19电梯年检报告复印件2份、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委托检验报告(检验日期为2020年6月4日)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你单位明知涉事电梯已超期未检的隐患,未按规定处理该隐患,未向我局汇报涉事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涉事电梯。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鉴于你单位针对涉事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于2020年9月3日向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了报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其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在依法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60353652)或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6878263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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