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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浙江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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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依法成立的专业技术组织,其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日前,网上爆出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事件,造成一定的负面舆情,扰乱了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执业自律,规范检验检测经营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公信力,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风险自查工作是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对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共治格局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人员、仪器设备、体系、条件等方面增强管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行为,有助于降低检验检测行业违规风险,对于构建良好的检验检测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优化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查的范围与内容

(一)机构范围。本次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范围包括:获得CMA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特种设备核准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主要内容。

1.对CMA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是否存在未经检测出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以及网上业务开展情况、近三年参加能力验证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见附件1)。

2.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电梯检测机构自查的重点为:资源条件、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况(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快速部署实施。自收到本通知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与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核准机构对接开展机构自查行动。各检验检测机构自收到自查通知后,要指定重要岗位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法规学习教育,明确自查要求,认真负责逐条核对,按要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上报自查情况。

(二)加强跟踪服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自查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指导机构完成自查表的填报。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技术核查等工作,对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信息进行监管指导,对瞒报乱报的机构要分类分级提升监管等级,依法实施处理。各检验检测机构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成自查,同时密切关注网上涉及本机构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关信息,发现有冒充本机构在电商等网络平台上,非法发布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发布声明,并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三)注重宣传总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此次自查工作的宣传,并及时分别做好CMA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工作的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加强机构监管的工作措施。其中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要完成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的填报。请各市局按合格评定业务条线和特种设备业务条线将相关工作总结、机构自查表和自查情况汇总表于8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局合格评定处和特种设备处。

联系人:合格评定处秦伟浩,0571-89761534;特种设备处陈国杰,0571-89761434。

省局将于9月对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在此次自查中未查到问题、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将记录不良信用并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1.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自查表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基本信息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被授权机构
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机关
名称
批准
日期
有效
日期
最高
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技术
负责人
授权
签字人
是否直接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
是否通过中介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
2019-2020年通过电商平台接单出具报告数
近三年参加能力验证的次数
近三年被监督检查的次数
是否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能力项目参数
序号
自查内容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问题描述
1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审批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是/否/不适用)
2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是/否/不适用)
3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省级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是/否/不适用)
4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是/否/不适用)
5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是/否/不适用)
6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是/否/不适用)
7
人员管理要求。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是/否/不适用)
8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是/否/不适用)
9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0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是/否/不适用)
11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2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13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是/否/不适用)
14
规范实施分包。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是/否/不适用)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自查表

15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或承诺报送。
(是/否/不适用)
16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3)是否按季度上报检测报告编号。
(是/否/不适用)
17
参加能力验证。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开展能力比对。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是/否/不适用)
本检验检测机构承诺:以上信息填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自查情况及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资源条件
1.是否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是否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或者是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是否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从事与特种设备生产、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3.是否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
4.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是否符合核准规则要求
5.持证人员数量及比例是否满足核准规则要求
6.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比例是否满足核准规则要求
7.各类人员配备与核准项目是否适应
8.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满足核准规则要求
9.固定资产及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核准规则要求,是否与核准项目相适应
10.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11.是否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
1.质量目标是否可量化考核,是否可分解;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考核
2.是否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有效控制
3.对外来文件的控制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有正式版本。是否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是否建立了现行有效的外来文件目录并实时更新
4.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要求进行管理评审;管理评审输入是否全面;管理评审输出结果是否明确;是否对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持续适宜性进行评审;管理评审的改进措施是否得到实施
5.是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是否与检验机构当前和今后的任务相适应
6.是否实施了培训计划,是否有培训记录
7.检验检测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检验检测设备是否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是否具有唯一性标识。
8.是否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评审进行有效控制
9.合同变更时,是否重新进行评审。变更工作指令或者合同的任何修改是否通知相关的人员
10.的技术资料、检验现场的准备、检验检测时的配合工作及安全措施
11.所有记录是否保存在合适的环境中,是否易于检索
12.相关的程序或管理规定中是否包含了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的内容,是否明确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范围
13.是否按规定处理技术质量问题
14.是否对检验用章的管理作出规定
15.报告存档、借阅是否符合要求
16.是否按照预先制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实施是否符合要求;内部审核是否覆盖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所有部门;是否由经过培训和具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人员是否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是否对纠正或纠正措施进行了跟踪验证
(三)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1.是否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有无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检验的情况
2.是否有检验业务申请和受理的程序规定
3.是否按规定安排检验任务,落实检验计划
4.是否及时执行各类检验规则和技术标准
5.是否按照相应检验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修订检验工艺/细则,检验报告/证书及检验原始记录格式,能否覆盖核准的检验项目
6.检验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
7.报告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问题描述和检验结论是否准确
8.检验报告/证书的编制、审核、批准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和批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9.原始记录的填写、校核等是否符合规定
10.检验中的分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报告中予以明示
11.检验报告/证书的副本、原始记录、检验报检单、检验意见通知书、联络单等检验资料是否及时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12.是否存在检验人员未到现场或检验数据、检验结论与现场检验情况严重不符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

备注:自查情况及说明栏应当对照自查项目填写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如“持证人员数量”应当填写各类检验检测资格证书的持证情况,其他类同。


附件3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

市局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直接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机构数量
通过中介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能力项目参数
近三年被监督检查过的机构数
近三年未参加过能力验证的机构数量
开展此次自查整改的机构总数
自查发现问题的机构数
自查发现问题的个数
直接或通过中介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机构名单(按2019-2020年通过电商平台接单出具报告数由高到低排列)
序号
地区
机构名称
地址
2019-2020年通过电商平台接单出具报告数
1
2
···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能力项目参数的机构名单
序号
地区
机构名称
地址
1
2
···
近三年未被监督检查过的机构名单
序号
地区
机构名称
地址
1
2
···
近三年未参加过能力验证的机构数量
序号
地区
机构名称
地址
1
2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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