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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1453号-天津市裕德隆餐饮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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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津辰市监处罚〔2023〕1453号-天津市裕德隆餐饮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未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453号

当事人:天津市裕德隆餐饮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5987281933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发温泉花园游泳馆

负责人:郭士琴

2023年11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为注册代码为34301201132019060001、34301201132019060002的电梯的使用单位,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相关记录,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及安全员任命材料。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及安全员。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注册代码为34301201132019060001、34301201132019060002的电梯的使用单位。至案发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及安全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未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及安全员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郭士琴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张康辉的两次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张康辉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45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七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的规定。

当事人未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及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个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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