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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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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模式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
  (一)分类监管是针对按照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比如,根据特种设备的特性,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实施设计单位许可制度,而对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采取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等。再如,根据监管力量,可以采取的有重点的一种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不同,会作为一种监管和整治的重点。如同一种设备(危险特性一样),由于使用地点不同(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同),因此监管的重点就不一样。同样一种设备、同一个地点,由于使用时间不一样,监管方式也不一样。比如上世纪80年代前,我国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设计、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经过对设计、制造资质实施许可、产品监督检验,消除了产品粗制滥造的乱象,因产品质量而发生事故的严重局面得到改观。这几年,使用环节是发生事故的主要环节,因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不同的情况,按照事故风险进行分类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针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监管受限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我国专业的监管人力只有3万多人。如何使有限的行政力量抓好关键环节,确立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下一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还将进一步研究落实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制度,科学界定,把握重点。对八大类设备中的承压类设备与机电类设备监督管理,各有侧重,不断探索设备、单位、地区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新措施、新手段。
  二、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首先,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从宏观方面看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质检系统责无旁贷,要积极发挥质检部门职能的整体优势,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同时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协调组织,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其次,从微观方面看,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因此,必须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涉及安全的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工业国家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是对特种设备实施管理的普遍的基本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虽然一般在使用环节,但是事故的缘由涉及到生产等的各个环节,因此必须将其生产、使用,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管。只有将特种设备的每一个环节实施严格地监管,即全过程监管,事故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提倡一种设备由一个部门监管,以便制度、管理、责任统一全过程监管强调的是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环节国家都要提出监管制度、方式,确定有人负责实施。全过程监管不等于所有环节的每一项活动都由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另外,随着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生产、使用单位守法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增强,一些特种设备可能不直接由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的监管,而由企业自身负责,并且也是动态的。但是,这不等于国家没有要求和规定,没有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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