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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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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制造单位义务的规定。
  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相关责任的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在使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
  电梯制造单位及时了解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一方面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起到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了解的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电梯的制造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安全性能更能得到保障。跟踪调查和了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中规定,并在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或相关文件中给予承诺。
  二、应当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必要性技术帮助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结构、性能最了解,应该有义务协助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给予技术帮助,以便提高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水平等。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以及在协助维护保养处理有关问题时,一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还必须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督促,使隐患得到及时的消除。
  四、应当将调查、了解情况做出记录
  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应当做出记录,这种记录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上予以记载,或者在本单位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记载。这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在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中给予明确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进行资格许可审查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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