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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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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违规行为投诉和处理的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属于法定检验,具有一定的权力。为了避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在工作中非法利用职权,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对其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以严格的制度进行约束,同时赋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督权利,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珍惜这项权力,保护好本单位人员的正当合法利益,同时履行好企业对检验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规范和工作质量的监督职责。
  对检验及其人员的违规行为可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处理这些投诉。
  依据本条,今后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管理,杜绝利用权力从事或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杜绝检验人员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检查项目进行检验等。
  检测机构中存在的故意刁难行为,委托单位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取消委托。对违反本法的其他有关问题,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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