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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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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及督促使用单位依法报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档案有利于客观展现特种设备历史状况,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从整体上掌握该设备安全性能状况,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设备登记信息、每次监督检查信息、检验信息、事故信息、更新改造维修信息等。上述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利用数据库可以快速检索、查询设备状况,可以对区域内同类设备进行比较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地域内特种设备整体安全状况
  二、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危险性极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报废条件参见第四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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