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阁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精品好物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点击投放广告微科光幕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查看: 1853|回复: 0
收起左侧

[疑问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29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书面记录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作好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既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记录,也是对被检查者情况的记录。它可以作为一种书证,客观、真实地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可以为以后的执法活动或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提供客观依据,也可以为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有利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要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监察人员是否做出了责令消除隐患的指令,生产、使用单位是否予以当场纠正等情况,都必须逐项、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记录。
  二、为了保证监督检查记录的有效性,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字。
  在监督检查记录的人员,一是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二是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应当当场进行,但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不影响检查记录的有效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免责声明:电梯阁所发布的一切电梯相关软件、调试说明、图纸等资料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者非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请用户自负。本站信息来自网络用户发表,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您必须在下载后的24个小时之内,从您的硬盘中彻底删除上述内容。如果您喜欢该资料,请支持正版,得到更好的正版服务。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我们处理。

Mail To:diantige@126.com


关于我们|标签|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电梯阁 ( 粤ICP备19074012号 )

GMT+8, 2024-5-14 20:59 , Processed in 0.085879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电梯阁

Copyright © 2017-2024, 电梯阁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