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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报告]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7·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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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安全全 于 2022-4-12 19:36 编辑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7·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1日12时30分左右,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7月15日,经奉新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政府办、县纪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和赤岸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7·11”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奉新铜锣湾广场S-6号楼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奉新县应星南大道南侧,黄沙港路东侧,长乐大道北侧铜锣湾广场建筑群内。奉新铜锣湾广场S-6号楼地下一层,地上21层,建筑高度84.55米,建筑面积25109㎡,由奉新县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施工许可证编号360921201904150101,设计单位是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是赣北地质工程勘察院。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荣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7Q3F713,组织机构代码:MA37Q3F71,注册资本:叁仟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商铺出租服务,酒店管理服务,百货零售。
2.施工单位: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521611272723,组织机构代码号:16112727,注册资本:叁亿陆仟捌佰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3.监理单位:江西省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5391D,组织机构代码号:705505391 ,注册资本:四佰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矿山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4.刘某盛:樟树市人,男,45岁,身份证号:3601*************9,家庭住址:江西省樟树市***2号。
不具备相应资质,个人违规承接铜锣湾广场S-6号楼幕墙工程。
(三)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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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付某,男,1988年09月11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观上镇******43号,身份证号36220*********4。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61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1日上午7时左右,15名幕墙施工工人采用吊篮作业,在铜锣湾广场S-6号楼北面10楼至15楼安装玻璃幕墙。中午12时左右,施工人员付某从15层高空作业的吊篮中爬进楼层,欲从楼梯下楼,不慎从无竖向及水平防护设施的电梯井坠落至地下室。经120急救人员抢救,12:34分确认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7月11日上午12时左右铜锣湾广场S-6号楼一名幕墙施工人员不慎从15层电梯井坠落。现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奉新县120 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12:34分经救护人员确认,坠落人员已无生命体征。接报事故后,奉新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专项处置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公安、人社、应急管理、总工会和住建等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分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理赔等工作。经评估,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行动、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铜锣湾广场S-6号楼电梯井位置,施工单位在临边防护及水平防护设施拆除作业期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幕墙工人付某,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规定正确使用吊篮。在采用吊篮高空作业时,擅自从吊篮中攀爬至15层楼位置,欲从楼梯下楼,下楼时不慎从电梯井跌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包铜锣湾S-6号楼幕墙工程给无相应资质个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刘某盛不具备幕墙施工相应资质,违规承接铜锣湾S-6号楼幕墙工程。刘某盛作为幕墙施工实际负责人,对作业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未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规定乘坐吊篮至地面,而是违规在十五层楼高空从吊篮中攀爬至楼层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发现铜锣湾广场S-6号楼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之后仍然安排工人作业,在事故中负相关责任。
3.施工单位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铜锣湾广场S-6号楼合同内容完工后,计划拆除S-6号楼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收集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的钢管及工字钢材料。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设施拆除之前告知了建设单位,但是未与建设单位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S-6号楼工程电梯井的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期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安装电梯井预制防护门,留下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根据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相关责任。
4.监理单位江西省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刘某盛不具备相应资质违规承接铜锣湾S-6号楼幕墙工程,下达了监理通知单及停工令,但是在幕墙作业人员未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违法发包、违章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将项目发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奉新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铜锣湾S-6号楼15层电梯井竖向临边及水平防护设施拆除作业期间,无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安装防护栏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西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在下达停工令之后,幕墙班组强行作业,未及时向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履职期间下达了监理通知单及停工令,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对总监、现场监理进行约谈。
(二)责任人
方某明,将项目发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在事故中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人民币七千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盛,不具备相应资质违规承包项目,在事故中负相关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议由住建部门取缔刘某盛承揽的业务,并处人民币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负责人陈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付某,违反《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规定,在事故中负有相关责任,鉴于付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建设单位要完善制度措施,尤其要依法依规办理发包手续,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以及安全交底、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等闭环管理;督促项目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监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规范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理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育。
(三)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核;规范配备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加强监理人员管理和履职情况实地核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加大专项巡视检查力度,按标准开展验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书面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告知监管部门,强化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育。

“7·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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