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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 株洲市智能物业公司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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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1〕38号)》,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被通报处罚,合计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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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石砚村新建组。

2020年12月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公司在株洲市石峰区水木兰庭住宅小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于当天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水木兰庭住宅小区电梯的实际管理使用单位。小区共有电梯10台,于2017年11月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无紧急报警装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未整改合格的基础上,一直未经定期检验,但仍在使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经执法人员指正后积极联系业委会,加装了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三十七条,属于较轻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对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11-22,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黄晓夏,经营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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