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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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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市监处﹝2017﹞2092号

当事人:宁波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号:3*************7;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商务中心3幢1217室;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林龙;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期限:自2014年04月18日至2034年04月17日止
2017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局特种设备日常巡查计划依法对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单位一台注册代码为3******************1的杂物电梯处于使用状态,电梯使用标志显示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维保单位为宁波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01月。现场由该单位提供了合同编号为NB-2016-2012-08-065和NB2017-2012-08-065的两份《电梯产品保养合同》,合同显示该单位杂物电梯维保单位为宁波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服务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及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该单位现场仅提供了2016年1月2日、2016年1月16日、2016年1月30日、2016年2月13日、2016年2月27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5日和2016年4月8日,用户签名为金明英的8张曵引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及2016年8月7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23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1日,客户确认签字为金明英的10张宁波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半月)电梯保养作业计划表,无法提供该单位杂物电梯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8月6日及2016年12月22日至本局2017年5月5日检查两个期间的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或电梯保养作业计划表。根据上述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综上,本局于2017年5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予以立案。
本局现查明:
1、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位于食堂的一台注册代码为3******************1的杂物电梯2016年度及2017年度由当事人进行维保,双方签订有《电梯产品保养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NB-2016-2012-08-065和NB2017-2012-08-065,服务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及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
2、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由该单位总务主任鲁玉娣负责管理上述杂物电梯,由该单位食堂工作人员金明英配合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3、当事人在2016年1月份至2016年7月底期间是由维保人员吴引军负责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杂物电梯的维保,在2016年7月底吴引军从当事人单位离职后由维保人员郝守铁负责相关杂物电梯的维保;
4、当事人及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均提供了相关杂物电梯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4月8日,作业人员签字为吴引军、许旦军,用户签名为金明英的8张曵引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及2016年8月7日至2016年12月21日,作业人员签字为郝守铁、徐波,客户确认签字为金明英的10张宁波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半月)电梯保养作业计划表,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杂物电梯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8月6日及2016年12月22日至本局2017年5月5日检查两个期间的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或电梯保养作业计划表;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表示关于相关杂物电梯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8月6日的维保情况,当事人维保人员应该是进行了相关维保的,但相关维保记录确实没有,由于当时的维保人员吴引军已离职,情况无法进行核实。关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3月初,丁国华及维保人员郝守铁均表示在相关杂物电梯年检检修及维修时进行了相关的日常维护保养,但是相应维保记录确实都没做。对上述情况,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鲁玉娣及食堂工作人员金明英也表示当事人确实在日常对杂物电梯进行维修,故对于上述两期间当事人是否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无法确定,但是相关维保记录确实没有;
6、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鲁玉娣及食堂工作人员就其无法提供2016年12月22日至本局2017年5月5日检查期间的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或电梯保养作业计划表时均表示当事人在2017年2、3月份对相关杂物电梯进行电脑板维修,在2017年3月15日维修好后至本局检查当日(2017年5月5日),当事人未对其杂物电梯进行日常维保或维修,自然也没有维保记录。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及维保人员郝守铁均予以了确认,承认对相关杂物电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表示其在特种设备维保上一直是非常重视,也不定期地开会培训强调,但在人员管理上确实有欠缺,会加强单位制度的管理落实,并于2017年5月9日召开紧急会议对当事人维保的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杂物电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一事进行了单位内通报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3日及2016年6月24日两次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5月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提供的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王林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宁波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
2、2017年5月5日,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鲁玉娣提供的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胡国增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的主体资格情况;
3、2017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本局对该单位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2017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一台注册代码为3******************1的杂物电梯的相关情况;
5、2017年5月5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鲁玉娣及该单位食堂工作人员金明英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主要事实经过;
6、2017年5月9日、1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及维保人员郝守铁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主要事实经过;
7、2017年5月5日、5月9日,由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鲁玉娣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提供的《电梯产品保养合同》各两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16、2017年度为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位于食堂的一台注册代码为3******************1的杂物电梯的维保单位的事实;
8、2017年5月5日、5月9日,由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鲁玉娣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提供的电梯日常保养报告单或电梯保养作业计划表各18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位于食堂的一台注册代码为3******************1的杂物电梯进行维保并进行相应记录的事实及相关维保记录缺失的情况;
9、2017年5月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提供的会议记录11份,证明了当事人关于特种设备维保定期开会培训的事实及于2017年5月9日召开紧急会议对其维保的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杂物电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一事进行单位内通报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况;
10、2017年5月5日、5月10日,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鲁玉娣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丁国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鲁玉娣及丁国华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等签字或盖章确认,经审查合法有效。
本局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既定的事实,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3月初期间,当事人未对其签有维保合同的慈溪市崇寿镇中心小学的一台注册代码为3******************1的杂物电梯填写相应维保记录,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对上述杂物电梯进行日常维保及填写相应维保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主观上对特种设备维保予以重视,定期开会培训,但由于制度及人员管理上的缺失,在客观上仍产生了本案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于2016年6月3日及2016年6月24日两次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处罚款6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2*************4,编号:029001),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附后


附件: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2、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1、第十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1、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2、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3、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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