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阁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淘宝购物3元3件点击投放广告精品好物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点击投放广告微科光幕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查看: 522|回复: 0
收起左侧

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7-12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xzcf_wh.jp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7]温龙质监罚字第34号
xzcf_rw.jpg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汪振永
xzcf_bm.jpg
执法部门:
【龙湾区】区质监局
xzcf_rq.jpg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07-14


当事人: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

法定代表人姓名:汪振永

电话:

地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十五路

2017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湾区滨海街道宁村城北新街高桥旁的龙湾区宁村小陡城东安置房联建领导小组(龙宁锦苑)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使用的17台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物业公司是温州龙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17台电梯是由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地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法定代表人姓名:汪振永(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销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460-2017,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4日,获证载货电梯A级别安装改造维修。

当事人与龙湾区宁村小陡城东安置房联建领导小组(龙宁锦苑)存在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自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维保金额71400元、维保电梯台数17台,每台电梯维保一次收费175元。当事人于2017年1月5日进驻龙湾区宁村小陡城东安置房联建领导小组(龙宁锦苑),专门负责龙湾区宁村小陡城东安置房联建领导小组(龙宁锦苑)的电梯维保工作。截止2017年4月17日,龙湾区宁村小陡城东安置房联建领导小组(龙宁锦苑)1#-4#电梯最后维保时间是3月31日,5#-8#最后维保时间是4月1日,9#-12#电梯最后维保时间是4月2日,13#-17#电梯最后维保时间是4月3日。1#-8#电梯的最后维保时间已超过十五天。                     

2017年6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质监罚告字〔2017〕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编号为110303072和110303073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责任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周峰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及委托权限和期限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调查笔录五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事实。                 
证据(六):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保作业计划及实施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电梯维保约定及电梯维保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但2016年当事人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被我局处罚。因此,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元(1400元);
2、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壹仟肆佰元整(2140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4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免责声明:电梯阁所发布的一切电梯相关软件、调试说明、图纸等资料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者非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请用户自负。本站信息来自网络用户发表,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您必须在下载后的24个小时之内,从您的硬盘中彻底删除上述内容。如果您喜欢该资料,请支持正版,得到更好的正版服务。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我们处理。

Mail To:diantige@126.com


关于我们|标签|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电梯阁 ( 粤ICP备19074012号 )

GMT+8, 2024-5-7 01:00 , Processed in 0.161029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电梯阁

Copyright © 2017-2024, 电梯阁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