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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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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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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7]温龙质监罚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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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傅琦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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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龙湾区】区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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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07-18


当事人:温州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

法定代表人姓名:傅琦灿

电话:

地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

2017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湾区滨海街道永强大道4968号的温州市龙湾海滨万紫精品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酒店使用的2台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该2台电梯是由浙江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注册单位是温州万紫千红娱乐有限公司。温州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地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法定代表人姓名:傅琦灿(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立体停车库及配件(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当事人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33312-2018, 有效期至:2018年3月15日,获证乘客电梯C级别安装改造维修。            

当事人与温州市龙湾海滨万紫精品酒店存在电梯维保合同关系,维保期限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维保金额8400元、维保电梯台数2台,维保一次收费175元。当事人于2015年下半年进驻温州市龙湾海滨万紫精品酒店,负责温州市龙湾海滨万紫精品酒店的电梯维保工作。截止2017年5月17日,该2台电梯最后维保时间是4月26日,离最近一次维保时间已超过十五天。                     

2017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质监罚告字〔2017〕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编号为110303072和110303073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责任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刘光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及委托权限和期限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事实。               
证据(五):调查笔录四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事实。                 
证据(六):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保作业计划及实施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电梯维保约定及电梯维保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因此,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三佰伍拾元(350元);
2.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三佰伍拾元整(1235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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