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阁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淘宝购物3元3件点击投放广告精品好物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点击投放广告微科光幕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查看: 713|回复: 0
收起左侧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工程分公司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一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7-1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xzcf_wh.jp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场监处字〔2017〕255号
xzcf_rw.jpg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加荣
xzcf_bm.jpg
执法部门:
【南湖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zcf_rq.jpg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07-18

经查明:你公司与嘉兴易亚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八台电梯的合同(合同自2016年9月1日签订至2017年8月31日)分别为其中2号楼四台乘客电梯型号:TKJ800/2.0-BLW,额定速度2.0m/s,整机编号为ZJ071202-003、ZJ071202-004、ZJ071202-005、ZJ071202-006,3号楼四台乘客电梯型号:TKJ800/2.5-BLW,额定速度2.5m/s,整机编号为ZJ071202-007、ZJ071202-008、ZJ071202-009、ZJ071202-010。2016年8月底实际是由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珍;住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州美都欢聚园62幢623012室;经营范围:电梯的销售;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2009年04月30日;营业期限:2009年04月30日至2029年0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 邮政编码: 314000 。 联系电话:1*********7。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范围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乘客电梯 V≤1.75m/s 修理 C级;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载货电梯Q≤3t 修理 C级;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 H≤6m 修理 C级;其它类型电梯:杂物电梯(参数不限) 修理 C级,许可证书编号:TS3333342-2018,有效期至2018年09月05日。)对上述八台电梯进行维保,2016年8月底安远电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协议由安远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维保,安远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金额30%给你公司作为管理费。(目前尚未支付)
2016年8月底你公司与嘉兴易亚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保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截止2017年5月9日我局进行检查时,你公司未对合同约定的电梯实施日常维护保养,但向安远电梯有限公司提供了你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及员工姓名由该公司填写并代为签字或者事后补充签字,构成了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7年5月9日对嘉兴市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珍远、员工沈鲁芬、陈小琴进行询问,制作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派遣维保工邓超维保涉案电梯的事实;以及维保费用未支付的事实。
证据二、邓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邓超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用于证明邓超属于安远公司的维保工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5月9日、10日对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工邓超进行询问,2017年5月22日对经营者阮宏伟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三份,提取的2017年4月和5月份维保计划,证明安远公司派遣维保工邓超维保涉案电梯的事实;
证据四、嘉兴市安远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用于证明当事人在无相应电梯维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对四台额定速度为2.0m/s和四台额定速度为2.5m/s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以及合同还在履行期间。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委托事项、维保资质的信息;
证据六、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工程分公司2017年4月份维保台账、2017年4月份维保计划用于证明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工程分公司维保嘉兴中港新世纪公寓中四台额定速度为2.0m/s和四台额定速度为2.5m/s的电梯维保计划安排员工为沈鹤飞进行维保;
证据七、2017年5月17日对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工程分公司负责人李加荣及维保工沈鹤飞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二份,用于证明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工程分公司实际未包括沈鹤飞在内的本公司人员进行嘉兴中港新世纪公寓中四台额定速度为2.0m/s和四台额定速度为2.5m/s的电梯维保。以及合同签订时间。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举证据均由当事人、出证人(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0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南市场监告字〔2017〕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经本局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门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8,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1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将从即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进行公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免责声明:电梯阁所发布的一切电梯相关软件、调试说明、图纸等资料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者非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请用户自负。本站信息来自网络用户发表,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您必须在下载后的24个小时之内,从您的硬盘中彻底删除上述内容。如果您喜欢该资料,请支持正版,得到更好的正版服务。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我们处理。

Mail To:diantige@126.com


关于我们|标签|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电梯阁 ( 粤ICP备19074012号 )

GMT+8, 2024-5-7 08:42 , Processed in 0.092037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电梯阁

Copyright © 2017-2024, 电梯阁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