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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报告] 帝锦城二期“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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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4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2月7日17时25分左右,营山县帝锦城二期4栋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2月1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2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帝锦城二期“1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背景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营山县帝锦城二期4栋2502号楼顶天台,该楼顶天台原有两间并排布置的砖混结构房屋,房屋西侧还有一间偏房(无顶板)。2021年9月29日,营山县帝锦城二期4栋2502号住户龚昌继联系包工头邓洪伟,两人口头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加盖房间砌砖、浇筑楼板和楼梯承包给邓洪伟建设,商定砌砖、浇筑楼板按平方计价,浇筑楼梯按定额计价,由龚昌继支付建设费。邓洪伟雇请郑虎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11月9日,邓洪伟组织工人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11月18日,邓洪伟组织工人进行混凝土浇筑。截止事故发生之日,龚昌继分别于11月19日和12月5日通过微信向郑虎转款10000元和5000元人民币。

(二)事故现场勘查

调查组2次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查:12月11日公安勘查,事故现场位于营山县复兴路343号帝锦城2期小区,东临营山县复兴路,南临营山县信智城大酒店,西临营山县朗润国际安置房,北临营山县圣桦时代广场。中心现场位于营山县复兴路343号帝锦城2期小区4栋1单元25楼2号龚晓碧(龚昌继女儿)家楼顶天台上(25+1楼门口地面上),进入小区4栋1单元,乘坐电梯上至25楼步行上楼顶天台,25楼2号房和25楼2号房楼顶上(25+1楼)均为龚晓碧家,25+1楼原有两间并排的砖混结构房屋,房屋东侧有两片菜地,菜地用砖包围,两间房屋西侧有一间偏房,偏房西南侧有一通菜地,菜地用砖包围。经邓洪伟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后,偏房顶板已用混凝土浇筑,并于偏房顶板向东往外再浇筑了长1.37米、宽0.51米,距天台地面高度2.87米的雨檐,偏房及并排房屋的屋顶与天台地面间也通过混凝土浇筑的楼梯连接,并排房屋的屋顶设置有一台“少先吊”,偏房西南侧的一通菜地已拆除,并于原地用砖新砌了两间房间,但尚未浇筑顶板,原有的菜地泥土和砖堆放于新砌的房间内。2021年12月15日,经应急管理局现场勘验,并排房屋前方的两片菜地及新砌房间内菜地拦泥土的砖已转移至房屋屋顶,屋顶上还堆放有砂石、砖头、斗车、玉米穗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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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6日邓洪伟委托郑虎联系工人12月7日去帝锦城二期4栋2502号楼顶搭建施工现场吊运建筑材料,郑虎于6日18时42分联系工人郭明坤,让其找4名工人到帝锦城二期4栋2502天台吊运材料。12月7日8时左右,郭明坤及其联系的易茂章、周文才、罗登春共4人到达帝锦城小区门卫处,8时30分左右郑虎到达小区并将4名工人带到施工现场,双方约定每人支付150元工资,共600元,由郭明坤等4人负责将砂和石子用“少先吊”吊到2502+1楼的房顶平台上。吊运过程中,周文才、罗登春在下面负责往斗车里装砂石,易茂章在平台上操作少先吊将砂石吊运至平台,郭明坤负责推斗车将砂石倾倒堆放在平台上。工人吊运砂石时,龚昌继也在一旁看工人做工。9时40分左右,郑虎离开了施工现场。11时30分左右,4名工人下班离开了现场。14时许,4名工人继续到工地现场吊运砂石,14时54分,4名工人将砂石吊运完,郭明坤电话向郑虎报告了砂石吊运结束的情况,并进行了沟通,拟继续吊运房间的泥土到楼上平台,后因“少先吊”的距离无法吊运泥土,且平台堆放砂石后无地方堆放,就没有吊运泥土。后经沟通,工人将楼面拦泥土的页岩砖吊到平台上,砖吊运完后,龚昌继叫工人帮忙将玉米穗轴吊运至屋顶平台。17时25分,4名工人准备下班,郭明坤、易茂章拔掉“少先吊”电源线放在楼梯转角平台,叫工友传递了胶纸遮盖吊机。龚昌继说要将少先吊的电线收一下,避免被雨淋湿。罗登春便通过浇筑的楼梯走到转角的雨檐上去收电线,一只脚踩在雨檐下方的模板上,因雨檐下方的模板底部无支撑,罗登春将模板踩掉并坠落至25楼屋面楼板上受伤。随即郭明坤给郑虎打电话告知情况,龚昌继也通过电话告知其小女儿龚小琴这一情况,龚小琴赶到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电话。18时许,郑虎和通过郑虎了解到情况的邓洪伟一并赶到现场,待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工人协助医护人员把罗登春运送至救护车,邓洪伟随救护车一起前往营山县人民医院,由郑虎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垫付了住院费1000元人民币。21时46分,郑虎见龚昌继及其家人未来医院,就拨打了110电话报警。22时30分,绥安派出所民警到达县人民医院了解事故情况。12月8日,郑虎用现金支付了7日郭明坤等4人工资600元,郭明坤将罗登春的150元工资支付给了罗登春居住在帝锦城二期5栋的哥哥。12月11日1时47分,罗登春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罗登春死亡后,死者家属向绥安派出所进行了报案,派出所派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向邓洪伟、郭明坤和死者女儿罗东妹、女婿杨华调查询问了相关情况。电话联系龚昌继,其小女儿接听说父亲因心脏病发作在住院,未作调查询问笔录。12月15日,死者亲属到县信访局反映情况,随后,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情况。调查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多次督促邓洪伟和龚昌继及家人积极主动与死者亲属进行善后赔偿协商,引导死者亲属对民事赔偿进行诉讼解决,目前死者亲属已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问询,收集了相关物证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直接原因

罗登春登上楼梯转台收回建筑施工所用电线时踩在浇筑雨檐模板上,因模板下方无支撑物导致失去重心坠落,坠落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帝锦城二期2502号住户:一是违规擅自在楼顶加盖房屋,在接到四川嘉信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帝锦城二期物业服务中心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建设施工;二是搭建房屋未与承包方签订协议,未明确发包工程内容,也未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对承包方使用简易吊装工具“少先吊”未予以制止;四是将房屋搭建承包给不具有建设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

2.施工承包人邓洪伟:一是违反规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简易吊装工具“少先吊”吊装建筑物料;二是吊装物料时无管理人员现场监管;三是浇筑雨檐模板下方发生事故时无支撑物;四是未与发包业主对承包施工内容和安全责任进行书面约定。

(三)事故性质

此次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医疗救治费用共30527元,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为一般事故等级。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帝锦城二期4栋2502号业主、承包人邓洪伟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业主违规搭建、承包人邓洪伟未按规范施工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帝锦城二期2502号业主、承包人邓洪伟均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划分依据法院判决为准。2502房屋业主和承包人邓洪伟涉嫌的刑事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四川嘉信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该业主存在违规搭建行为后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多次制止,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依法向所在社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建议由县房管局对该公司依法处理。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帝锦城小区二期业主擅自搭建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五、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整治小区违规搭建行为,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全县物业管理公司要切实担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业主的违规搭建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及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报告,依法治理小区违规建设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所管理的小区内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居民安全意识、法治意识。

(二)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一步加强对现有住房违规搭建现象的排查,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属地乡镇(街道)要联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讲解违规搭建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案例宣讲、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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