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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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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市监办〔2021〕127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省特检院、省危化所:
按照《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四川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我局对《四川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局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特种设备预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四川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
2021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防措施
3.3预警分级
3.4事故分级
3.5事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行动
4.2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4.3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4.8新闻发布
4.9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事故调查报告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资金保障
6.5监督检查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四川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四川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涉多个领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3)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政府责成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承接总局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是衔接《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处置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部门预案。

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贯彻属地为主、政府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组织体系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件(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方面应急专家开展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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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图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公室、法规处、综合执法稽查局、新闻宣传处、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应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管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专家库。

(2)研究事故预防、处置措施。

(3)根据事故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组成建议。

(4)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并督查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局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有关领导报告事故信息,接受传达省政府、总局及领导的工作指示。

省局法规处: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法律事务保障。

省局综合执法稽查局:负责应急处置相应的执法查处工作。

省局新闻宣传处: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负责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预警建议;承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专家库管理日常工作;提出并汇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专家建议,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

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预警建议;提出并汇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专家建议,为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3.1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实行重点风险辨识、评估、管控: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重要时段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风险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对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双重预防”覆盖率达到100%。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隐患,开展专项整治。

3.3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应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应急委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3.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5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凡需向省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报省政府应急办并说明迟报原因。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在15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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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报告流程图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单位及时间、地点;事故设备有关参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 应急响应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与《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当启动《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灾难涉及特种设备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4.1响应行动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当启动本预案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果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报告,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如果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报告,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按照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工作:
(1)发生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省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处处长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处视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4.2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处置行动,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处置技术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的相关工作。
4.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查明现场情况。尽快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建立工作区域。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应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3)监测控制危险。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分析、监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处置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 
4)检测排险除患。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排险、除患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保护证据资料。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避险指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4.7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属地政府要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新闻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处置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报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5.3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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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6 保障措施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与省政府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了解掌握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

(3)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相关专业救援专家咨询队伍,指导相关单位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专家库的建立应当根据全省特种设备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库成员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指导企业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保障。各级政府应将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5监督检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7.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事故是指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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