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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关于做好杂物电梯、防爆电梯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以下简称检规)分别于2012年2月1日和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杂物电梯、防爆电梯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新制订或修订的杂物电梯、防爆电梯相关国家标准在有关安全要求上较原标准变化较大,杂物电梯、防爆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尽快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国家标准的型式试验。杂物电梯应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的要求,防爆电梯应符合《爆炸性环境》(GB 3836系列)、《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系列)、《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GB 25286系列)等相关标准要求。 二、已取得杂物电梯、防爆电梯制造许可的企业,在进行许可换证或增项、升级时,应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执行新版国家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 三、在2012年7月1日(含)之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杂物电梯和防爆电梯,其产品及配套资料应当满足新版国家标准的要求,各地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应检规进行检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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