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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联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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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安徽通联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3438986684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康乐路51号4栋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明兰

2022年6月6日,我局收到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博市监案移{2022}15号),内容为在2022年5月25日省安委会督查中发现博望镇永新路荣博佳苑2期13台电梯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维保单位保养记录中轿内报警装置均显示正常,但在2021年9月定期检验中发现紧急报警装置不合格。2022年6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安徽通联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康乐路51号4栋门市房,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保业务。当事人与马鞍山市西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博望区博望镇荣博佳苑2期小区内共13台电梯的维保业务,合同有效期从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5日。

当事人每半个月对小区内电梯进行一次常规维保,由驻派员工汪某主要负责,并填写维保记录。2021年8月-9月期间,当事人员工分别在2021年8月11日,8月26日,9月16,9月25日对小区内13台电梯进行维保,并填写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均显示“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2021年9月17日马鞍山市特检中心对小区13台电梯进行检验,2021年9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均显示“紧急报警装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知晓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无效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如实记录上述情况,在维保记录检查结论中记录“√”,显示确认正常。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安徽通联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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