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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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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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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pdf (647.22 KB, 下载次数: 0)
附件1
陕西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 注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税〔2020〕4号
税务机关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按照全省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陕西省原征收标准为4厘/千瓦时。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按《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陕西省目前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8〕3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
税务机关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省统一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详见各地市文件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4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
税务机关
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并入电价中收取。
2分/千瓦时

5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6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0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陕财办综〔2015〕172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财教〔2019〕260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总局2020年第26号公告,陕财办教〔2020〕201号
由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收。
在全省行政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省级管委会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
税务部门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9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29号,财综〔2009〕51号,财综函〔2010〕39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18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价商发〔2018〕75号,陕财办税〔2020〕5号
税务机关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我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中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提取。
(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8厘;
(2)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每千瓦0.05分,2018年陕价商发〔2018〕75号文件将标准降为0分。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陕财税〔2021〕10号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下同)、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陕财税〔2021〕10号。
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是公益林地,收费标准为第(1)款基本收费标准的4倍。

附件2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资金管
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收费对象
征收标准
备 注
中央立项(35项)
外交
部门










1
认证费(含加急)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
〔1999〕466号,财预〔2000〕127
号,财预〔2003〕470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办理证书
认证的出国
公民
商业文件每份100元;民事类证
书每证50元。当事人要求在1个
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
50元/份(证)。



2
签证费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陕价行函〔2011〕165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30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15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陕价行函〔2011〕165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每份10元。

教育
部门










3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详见市、县文件



4
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06〕121号,教财〔2020〕5号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详见市、县文件



5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陕教资〔2006〕53号,教财〔2020〕5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详见市、县文件



6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1996〕101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2003〕4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5〕2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陕教资〔2006〕53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陕价行发〔2014〕68号,教高〔2015〕6号,陕价服发〔2015〕32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标准详见文件。



7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厅〔2000〕110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办综〔2003〕203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财综〔2014〕21号,教财〔2020〕5号
国家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学员
详见文件

公安  部门










8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公明发〔2011〕470号,公境传〔2013〕640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人1500元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陕财税〔2018〕2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每证300元,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每证30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600元。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
入境证件
的外国公
每证100元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证50元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护照法》,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财税函〔2018〕1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①因私护照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行发〔2013〕9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个)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陕财税〔2020〕21号,陕发改价格〔2020〕14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大陆居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户口簿工本费
(限于丢失、损
坏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6元。




②户口迁移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的,每张4元。




③户口准迁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的,每张4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陕财办综〔2006〕15号,财综〔2007〕34号,陕财办综〔2007〕82号,陕财办综〔2013〕36号,财税〔2018〕37号,公治明发〔2018〕122号,陕财税〔2018〕6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其他生活困难居民减半按10元征收。对属于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免收。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①号牌(含临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A、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B、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D、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E、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9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零次160元,一次签证168元,二次签证252元,签证延期160元,半年多次(含多次)签证420元,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72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团体签证130元,二次团体签证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3)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10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中国国籍证书200元,退出中国国籍证书200元,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民政
部门










11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陕价行发〔2011〕154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由省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市、县制定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不包括经营性殡葬服务收费。
自然资源部门










1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然资源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的工程量做出预算,经专家评审确定后,作为缴存依据。



1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14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自然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县域内: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市域内: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跨市的中省重点项目: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



15
不动产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财税〔2014〕151号明确作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17
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国发〔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地市文件。
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1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1,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4.5-8464.5元,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2。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运输部门










1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财预〔2009〕79号,陕财办综〔2020〕59号
交通运输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见文件。
财预〔2009〕79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暂作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工信 部门










2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价费〔2018〕50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
部门










2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农业农村部门










22
农药实验费









(1)田间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




(3)药效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2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
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养殖和捕捞方式收费,具体标
准见文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十一
林业和草原部










24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草原法》,农财发〔2010〕132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是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勘察需征占用草原和单位和个人
— —

十二
卫生健康部门










25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价费发〔2017〕45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0元/剂次



26
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陕价行发〔2007〕28号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综〔2003〕2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8500元,陕西省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3000元,西安市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2800元,其他设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2000元。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1〕148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
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3900元/病例。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十三
人防
部门










2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综〔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四
法院










28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
①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交纳标准: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元至100元。
200741日起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十五
市场监管部门










2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价费字〔1992〕268号,陕价费调发〔2000〕23号,财综〔2001〕10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11〕16号,陕价行发〔2011〕5号,陕价行函〔2013〕118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主要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具体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文件。

十六
药品监管部门










30
药品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药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800元/人/天降至1440元/人/天。



3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700元/人/天降为零。

十七
体育
部门










32
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07号,财综〔2004〕7号
体育部门
在中国境内攀登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的外国人
由国家体育总局参照国内外惯例制定,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我省未收取。
十八
仲裁
部门










33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40-10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25%-0.5%交纳。
案件处理费标准: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十九
相关行政机关










34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陕财税〔2021〕3号
各级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1)按件计收标准: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二十
相关
部门










35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详见附件3《陕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详见附件3《陕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立项目(8项)
教育
部门
1
招生费









(1)普通高校招生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行函〔2005〕75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院校
30元/生




(2)成人高校招生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院校
60元/生(其中师范专业:30元/生)



2
陕西工商管理硕士班学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陕政发〔1996〕34号,陕价费调发〔2002〕59号,陕价行发〔2014〕68号
教育部门
陕西省工商管理硕士生
由学校自主确定。
我省非全日制研究生收费由各学校自主确定。
公安
部门
3
限制养犬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9〕44号,陕财办综〔2012〕6号,陕价行函〔2012〕74号
公安部门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西安地区:
(1)初次登记限养费:重点限养区500元/只,一般限养区200元/只;
(2)年度限养费:重点限养区300元/只,一般限养区100元/只
其他地区项目设立和收费标准待定。



4
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6〕30号,陕价行函〔2006〕9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时,按号牌(铝质材料、单面喷漆平板)5元/面、行驶证1元/证收取工本费。

人社
部门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费调发〔2001〕67号,陕价行函〔2006〕230号
人社部门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个人
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00元,中级职称每人200元,初级职称每人100元。

卫生健康部门
6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发改价格〔2021〕1126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陕医保发〔2021〕67号规定的最高指导价标准为每人次38元(含检测试剂),5人混合检测和10人混合检测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人次10元,下浮不限。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调整时,疾控机构收费标准同步调整。
从2021年11月29日起,按陕医保发〔202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9〕2号,陕价行函〔2009〕49号

特种作业人员
理论考核每人每次60元,实际操作考核每人每次140元。

相关
部门
8
培训费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20号,陕发改价格函〔2021〕768号


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3.6元/人/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元/人/课时(含考试及证书费用)




(2)城建档案管理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1号,陕价费函〔2017〕187号(该文件有效期已满)


培训时间在10天以内的按天收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元/人天;培训时间在10天以上的按课时收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元/人课时。
暂停征收



(3)建设类注册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①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网授)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7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0〕1879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注册二级建造师
6.5元//学时




②其他注册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面授)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7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0〕1879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除注册二级建造师以外的其他建设类注册执业师
8元//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7〕77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
理论培训每人每天40元(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实际操作每人每学时6元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60号,陕价费函〔2016〕99号
应急管理 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元/人/学时




(6)干部培训费(非主体班)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13号,陕财办行〔2017〕16号,陕财税〔2019〕26号
培训机构
干部学员
暂参照陕财办行〔2017〕16号文件标准执行:400/人/天(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资料费60元、其他费用30元)




(7)团干部技能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8号,陕价行函〔2013〕111号(该文件有效期已满)
培训机构
共青团干部 和青少年工作者
40/人/天
暂停征收

附件3
陕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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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和部门
项目序号
考试项目名称
立项级次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执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部门









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1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2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67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63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3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50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中级51元/人/科;
高级69/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5
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51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6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59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51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7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9〕58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59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51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8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8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9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9〕58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59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51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0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82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70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1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9〕58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中级:
主观题科目55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51元/人/科
高级:69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2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67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63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3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级:
主观题科目75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70元/人/科
二级:68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4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59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55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5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口译)
国家
发改价格〔2004〕1086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行发〔2013〕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1)笔译:
主观题科目55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51元/人/科
(2)口译:
同声传译450元/人/科
一级350元/人/科
二级150元/人/科
三级140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6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
价费字〔1992〕444号,计价格〔2002〕97号,陕价行发〔2013〕94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中级52元/人/科
高级60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7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
陕价费调发〔1999〕24号,计价格〔2002〕96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50元/人/科
中级50元/人/科
高级50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8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07〕192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65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61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19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省级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主观题科目50元/人/科
客观题科目41元/人/科
人社部门负责组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0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
省级
陕财办综〔2012〕135号,陕价费函〔2016〕98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50元/人/科



21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
省级
陕价费调发〔2001〕89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50元/人/科

每人不超过100元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2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90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70元/科,共二科



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90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70元/科;
主观题:75元/科。


23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90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65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69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90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68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72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③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90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70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75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24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83元/科,共二科。



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80元/科,共二科;   主观题:80元/科,共二科。


25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90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
专业客观题:65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69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90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
专业客观题:68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72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26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
主观题:75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27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100号,陕财税〔2018〕18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70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100号,陕财税〔2018〕18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70元/科,共二科;
主观题:75元/科。
国家公布项目

2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73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75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80元/科,共二科。



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工结构)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73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75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80元/科,共二科。



③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73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75元/科,共二科;   专业主观题:80元/科,共二科。



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73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75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80元/科,共二科。



⑤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客观题:73元/科,共二科。专业客观题:75元/科,共二科;专业主观题:80元/科,共二科。


29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65元/人/科,共三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主观题:69元/人/科,共一科。
国家公布项目

30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64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主观题:72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31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主观题:75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32
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知识题63元/人/科,共六科;   作图题152元/人/科,共三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知识题70元/人/科,共二科;  作图题75元/人/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33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国家公布项目


①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66号,陕财税〔2018〕12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70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国家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8〕66号,陕财税〔2018〕12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客观题:65元/科,共二科;   主观题:69元/科,共二科。
国家公布项目

34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省级




人社部门负责组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二级建造师(综合知识)考试
省级
陕财办综〔2008〕26号,陕价行函〔2009〕33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综合知识:61元/人/科,共二科。



②二级建造师(专业知识)考试
省级
陕财办综〔2008〕26号,陕价行函〔2009〕33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专业知识:65元/人/科。共一科。


35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省级







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考试
省级
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9〕58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基础:51元/人/科。共一科。



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考试
省级
陕价费发〔2018〕41号,财税〔2019〕58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专业:59元/人/科。共一科。

(三)卫生健康部门









36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卫生健康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70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37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卫生健康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61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委托西安市组织考试

38
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
国家
财综〔2011〕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105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卫办医发〔2020〕17号
卫生健康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60元;综合考试收费标准: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按每人每单元70元收费,即执业医师4个单元每人280元、执业助理医师2个单元每人140元。
国家公布项目
(四)财政部门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
价费字〔1992〕333号,计价格〔1999〕465号,计价格〔2000〕1567号,计价格〔2002〕157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财办会〔2016〕1号
财政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0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费每科70元。
国家公布项目

40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省级
陕价费发〔2018〕41号,陕财办会〔2016〕1号
财政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30元/


41
注册会计师考试
国家
计价格〔2001〕527号,陕价费调发〔2003〕26号,会协〔2015〕4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价费发〔2018〕41号,陕会协〔2018〕13号
财政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60元/人/科(共8科:专业6科、综合2科)
国家公布项目
(五)交通运输部门









4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
国家
财综〔2011〕1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交函〔2016〕435号
交通运输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机动车检测维修师每人450元(其中理论考试40元/人/科,实操考试410元);维修工程师每人500元(其中理论考试40元/人/科,实操考试420元)。
国家公布项目

4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含助理实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考试考务费
国家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8〕66号,陕交发〔2018〕101号,陕财税〔2018〕12号
交通运输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每人每科50元。
国家公布项目
(六)教育
部门









44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
国家
陕价行发〔2011〕60号,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试综〔2016〕29号,陕试综〔2017〕19号,陕试综函〔2019〕68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面试报名考试费:240元/人次
笔试报名考试费:70元/人科

国家公布项目
(七)公安
部门









45
驾驶许可考试费
国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陕价行发〔2005〕177号,陕价行发〔2014〕45号,陕发改价格〔2020〕1031号


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51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30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150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每人次260元。其中科目一每人次60元、科目二每人次120元、科目三每人次80元。
国家公布项目
(八)司法
部门









46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财办综〔2017〕66号,司法通〔2018〕43号,财税〔2018〕65号,陕财税〔2018〕11号,陕财办税函〔2018〕52号


主观题每人70元,客观题每人两科共122元。
国家公布项目
(九)文化和旅游部门









47
导游人员(含中、高、特级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国家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10〕91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旅游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见文件
国家公布项目
(十)科学技术部门









4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国家
发改价格〔2003〕2148号,国人部〔2003〕3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 —
国人部〔2003〕39号文件将“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更名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十一)省直管理部门









49
省直机关工人考试
国家
财综〔2001〕92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部门









50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国家
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陕财办综〔2006〕56号,陕价行函〔2013〕20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陕人社函〔2018〕469号,陕人社函〔2019〕555号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报名参加鉴定人员
详见文件
国家公布项目
(二)交通运输部门









51
交通运输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试(考核)
国家
财综〔2006〕36号,发改价格〔2007〕301号,发改价格〔2010〕20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交函〔2016〕434号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①初级工:A类每人100元、B类每人150元、C类每人200元
②中级工:A类每人150元、B类每人200元、C类每人300元
③高级工:A类每人200元、B类每人300元、C类每人400元.
④技师:A类每人360元、B类每人460元、C类每人510元.
⑤高级技师:A类每人490元、B类每人540元、C类每人590元
国家公布项目

52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国家
陕价费调发〔2003〕58号,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交函〔2019〕391号
交通运输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理论考试每人次50元,技能操作考试每人次85元,共计135元。
国家公布项目
(三)公安部门









53
保安员资格考试
国家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陕财办综〔2013〕9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公治〔2018〕18号,陕财税〔2021〕9号


每人80元
国家公布项目
(四)卫生健康部门









54
卫生健康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含健康管理师、助听器配验师、口腔修复体制作 工等)
国家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人社发〔2017〕61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价费发〔2018〕41号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①职业资格五级150元/人(理论考试50元/人,实操考试100元/人)②职业资格四级200元/人(理论考试50元/人,实操考试150元/人)③职业资格三级300元/人(理论考试50元/人,实操考试250元/人)④职业资格二级400元/人(理论考试50元/人,实操考试350元/人)⑤职业资格一级450元/人(理论考试50元/人,实操考试400元/人)
国家公布项目
(五)应急管理部门









55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考核费
省级
陕财办综〔2012〕75号,陕价行函〔2013〕35号,陕价费函〔2016〕111号
应急管理部门
报名参加考核人员
理论考核60元/人次;
实际操作140元/人次。

(六)市场监管部门









5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作业人员考核费
省级
陕财办综〔2007〕58号,陕价行函〔2007〕122号
市场监管部门
报名参加考核人员
初级:理论考核60元/项,技能考核140元/项;
中级:理论考核90元/项,技能考核210元/项;
高级:理论考核120元/项,技能考核280元/项。

三、教育考试考务费

(一)教育部门









5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家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陕价费调发〔2003〕3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26元/生/科
国家公布项目

58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国家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陕价费函〔2003〕52号,陕试综函〔2004〕87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110元;其中笔试60元,口试50元;三级、四级每生每级135元,其中笔试75元,口试60元。
国家公布项目

59
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国家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8〕3698号,陕价行发〔2009〕41号,教试中心函〔2016〕20号,陕试综函〔2004〕87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60元/生
国家公布项目为“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现已更名为“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60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国家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4号



国家公布项目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国家
陕价服函〔2018〕164号,陕财办综〔2006〕37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110元/生



(2)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含电子档案费)
国家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陕价费调发〔2002〕15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60元/生;成人专升本报名考试费:70元/生;电子档案费:10元/生


61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国家
教财〔1992〕42号,财综字〔1995〕16号,发改价格〔2003〕2161,财综〔2006〕2号,陕价服函〔2018〕164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150元/生
国家公布项目

62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国家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8〕3698号,陕价费调发〔1999〕20号,陕价行发〔2009〕41号,陕价服函〔2018〕164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大学英语四、六级:20元/生;社会考生(包括在校成教学生)大学英语
四级:40元/生;
六级:45元/生。
国家公布项目

63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国家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考生
每份试卷50元
国家公布项目

64
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
国家
发改价格〔2003〕2161号,陕价费调发〔2001〕29号,陕试综函〔2004〕87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70元/生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

65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国家
发改价格〔2003〕2161号,陕价费调发〔2000〕44号,陕试综函〔2004〕87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1-3级):80元/生;4级:100元/生
国家公布项目

66
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国家
计价格〔2000〕545号,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考生
学位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组织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外语水平考试每人100元,学科综合考试每人100元。
国家公布项目

67
普通话水平测试
国家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陕价行函〔2005〕173号
教育部门
考生

国家公布项目

68
保送生测试
国家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考生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国家公布项目

69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国家
教财〔2006〕2号



国家公布项目


(1)艺术专业面试、测试
国家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由学校收取
考生
100元/生



(2)体育专业面试、测试
国家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由学校收取
考生
45元/生


70
师范类、外语专业面试、复试、口试、测试
省级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由学校收取
考生
35元/生


71
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国家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考生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国家公布项目

72
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
国家
教外来〔1998〕7号,财教〔2006〕7号
教育部门
考生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国家公布项目

73
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试
国家
计价格〔2000〕1553号,财教〔2006〕2号
体育部门
考生
普通高等学校收取的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考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向成人高等学校收取的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的考务费收费标准为50元。           
国家公布项目

74
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省级
陕财办综〔2012〕113号,陕价行函〔2014〕220号
教育部门
考生
65元/人

(二)党校(行政学院)









75
省委党校入学考试费
省级
陕价费函〔2004〕30号,陕价行函〔2005〕73号
党校(行政学院)
考生
报考大专、本科班学员每人次40元;报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次60元。




附件4
陕西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资金管
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收费对象
征收标准
备 注
公安  部门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不含拖拉机号牌)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A、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B、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D、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E、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然资源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的工程量做出预算,经专家评审确定后,作为缴存依据。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4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自然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县域内: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市域内: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跨市的中省重点项目: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



5
不动产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财税〔2014〕151号明确作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7
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国发〔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地市文件。
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1,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4.5-8464.5元,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2。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运输部门










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财预〔2009〕79号,陕财办综〔2020〕59号
交通运输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见文件。
财预〔2009〕79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暂作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工信 部门










1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价费〔2018〕50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
部门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2)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农业农村部门










12
农药实验费









(1)田间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




(3)药效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
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养殖和捕捞方式收费,具体标
准见文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林业和草原部










14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草原法》,农财发〔2010〕132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是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勘察需征占用草原和单位和个人
— —

人防
部门










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综〔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院










16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
①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交纳标准: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元至100元。
200741日起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十一
市场监管部门










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价费字〔1992〕268号,陕价费调发〔2000〕23号,财综〔2001〕10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11〕16号,陕价行发〔2011〕5号,陕价行函〔2013〕118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主要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具体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文件。

十二
药品监管部门










18
药品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药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800元/人/天降至1440元/人/天。



19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700元/人/天降为零。

十三
仲裁
部门










20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40-10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25%-0.5%交纳。
案件处理费标准: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附注
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为中央设立项目,省级涉企收费已实现“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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