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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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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strong>一、国家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范畴</strong></p>
<p>  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03年最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7大类。</p>
<p>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如下。</p>
<p>  (1)电梯原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p>
<p>  (2)起重机械 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劳安字1-1991]8号,1991年3月21 IE])。</p>
<p>  (3)客运架空索道 原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督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p>
<p>  (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 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p>
<p>  (5)压力管道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p>
<p>  (6)防爆电气(器)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E1987]36号,1987年12月16 let)。</p>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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