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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推动检验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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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nbsp; 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原属沈阳市劳动局,当时名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始建于1977年12月12日。所内现有职工14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9人,担负着沈阳市5个市区,4个郊区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2001年7月1日,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更名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其单位性质不变。<br> &nbsp;&nbsp;&nbsp; 1988年以前沈阳市劳动部门锅检所共有14个(1个市所、9个区所、4个县所)。1989年市锅检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收了9个区锅检所,至此沈阳市只设1个市锅检所和4个县所。在上收区所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较多的实际问题,在各级领导的支持指导下,顺利完成了上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有很多的体会。现将上收区所的工作情况介绍如下。<br><br><strong>&nbsp;&nbsp;&nbsp; 1.区所上收前沈阳市锅检所分布情况及存在的问题</strong><br> &nbsp;&nbsp;&nbsp; 1983年以前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按照原市、县区劳动部门的分工,原沈阳市劳动局重点对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原县区劳动局对县区属单位、省以上驻区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当时市锅检所主要对省直、中直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各县区锅炉压力容器均没有进行检验。为解决各县区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问题,经原市劳动局同意,于1984年各县区相继成立了锅检所,使原沈阳市劳动部门锅检所由市所一家,增加到市、区、县共14家。新成立的县、区所当时都没有经过原省劳动部门的正式审查验收,业务范围与原县区劳动局监察范围相对应,即负责区属单位和省以上驻区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由原市劳动局锅炉处组织监督及业务指导。市所只负责市属单位的检验及三类容器检验和散装锅炉的安装监检。<br> &nbsp;&nbsp;&nbsp; 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虽然解决了区属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问题,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向郊区扩展,跨区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多,市所与区所、区所与区所之间出现了争检验任务、重复检验现象,而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漏检现象,影响了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验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二是由于市、区所的检验资格不同,区所没有三类容器检验和散装锅炉安装监检资格,市、区所对一些单位要进行重复检验,给使用单位造成许多不便,用户意见较大。三是所与所之间沟通较少,使检验质量标准不一致,区所标准、资料不全,人员素质偏低,检验设备能力低下,使检验质量也出现了参差不齐等问题,而被检的设备仍存在着安全隐患。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合理调整市、区所重复设置的问题被提了出来。<br><br><strong>&nbsp;&nbsp;&nbsp; 2.区所上收的依据及实施过程</strong><br> &nbsp;&nbsp;&nbsp;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原沈阳市劳动局根据劳动部[1988]9号,原辽宁省劳动局[1988]133号文件和劳动部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全国检验所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既消灭检验空白,又须具有一定规模,同一地区不宜重复设所”的指示精神。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提高检验质量和定检率,原市劳动局于1989年1月7日召开了各区劳动局长会议。会议上按照原劳动部、省劳动厅的文件精神,对当时锅检所现状进行了深人的研究,虽然存在着一些分歧,但从有利于解决问题和更好地开展检验工作为目的,各区劳动局长经过认真的讨论,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决定各区锅检所全部上缴给市锅检所,区所的人、财、物和工作任务由市锅检所统一接收和承担,并上报市编委重新确定编制。同时成立接收领导小组,由原市劳动局局长、主管副局长、锅检所所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原市劳动局局长任组长。在上收过程中,原市劳动局局长亲自到各区劳动局了解情况,对接收工作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协商,对人、财、物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签订上收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由接收小组开展工作,在各区劳动局的支持下,顺利完成了接收工作。至此,除4个县暂时保留锅检所以外,其余区所全部上收到市所,其检验任务由市所承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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