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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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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相关举报奖励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对已经受理正在查处事项的举报;

(二)对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事项的举报;

(三)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对同一举报人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举报,并适用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四)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

(五)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六)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

(八)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九)检验检测机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十)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十一)未进行型式试验,擅自制造特种设备;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十三)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十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十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十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十七)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十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十九)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二十)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二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二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十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十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或者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十五)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二十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二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二十八)特种设备事故谎报或者瞒报;

(二十九)其他构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举报,并建立举报登记台账和调查处理档案。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移送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告知举报人;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按照规定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实名举报;

(四)举报事项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2500元。

1.举报第五条第一至二项的,奖励2000元至2500元;

2.举报第五条第三至十项的,奖励1500元至2000元;

3.举报第五条第十一至十六项的,奖励1000元至1500元;

4.举报第五条第十七至二十七项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对举报第五条第二十八项规定的瞒报、谎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三)对举报第五条第二十九项的,经受理机关核查属实,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指令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立案查处部门应当将办结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乱举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商财政部门将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举报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108号

邮编:030006,电话:0351-7680321)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太原市新建南路139号

邮编:030012,电话:0351-7225602)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大同市云中路749号

邮编:037008,电话:0352-2831012)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朔州市市府街6号

邮编:036000,电话:0349-2022565)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忻州市建设北路东

邮编:034000,电话:0350-8667678,8667618)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21号,邮编:033000,电话:0358-8232128,8233068)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66号,邮编:030600,电话:0354-3969716,3969777)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阳泉市城区南大街204号工商大厦,邮编:045000,电话:0353-3032000,3032111)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231号

邮编:046011,电话:0355-2022305,2031546)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邮编:048000,电话:0356-2026032,2056212)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临汾经济开发区常兴西街,邮编:041000,电话:0357-2291825,2291882)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延长线周家坡路口,邮编:044000,电话:0359-2229203,5770051)

山西省综改示范区质监局(地址:太原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龙盛街21号三楼,邮编:030032,电话:0351-756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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