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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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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 56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8]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电梯制造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各有关检验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局特设处

联系人:范旭立,027-65398031

邮箱:159080755@qq.com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 56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8]38号),推进我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水平,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电梯维护保养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物联网监控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积极性,发挥自主管理能动性,提升信息化管理应用水平,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决“重维保过程、轻维保结果”等问题,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竟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优化配置检验资源,充分发挥使用维保单位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推动各地建立电梯信息平台,运用物联网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省至少1个市州印发试点方案,形成初步按需维保模式,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35%。2021年底前,全省至少3个地市开展试点,完善按需维保模式,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45%以上。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地区(含直管市)开展试点,建立较为成熟的按需维保模式,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50%以上。
   二、试点范围
   2020年,武汉市局印发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工作。
   2021年,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202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试点成果。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试点单位。由电梯维保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同时,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征得电梯使用单位的同意。
2.申请条件。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单位,需要同时满足3 个条件:
1)应当按照“ 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予以公示。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或完善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公布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公示内容清单。
2)所维保的电梯应当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3)按需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由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科学确定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具体区分以下 4 种情形:
A.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B.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 15 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 3个月。
C.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 试点单位能够每 15 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 2个月。
D.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 15 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对于试点工作的具体条件、程序和要求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省局将结合各地的试点工作成效,逐步统一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4.加强对实施按需维保电梯的监管。省局将建立全省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一收集各地应急处置数据和电梯物联网运行数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或整合现有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平台等,形成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由试点的维保单位将按需维保的电梯运行、维护、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及时上传至规定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要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的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加强电梯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着力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纳入试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 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切实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以电梯制造、经营环节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反馈使用环节部件更换、报废状态等信息,形成电梯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数据链,达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
3.大力推进电梯保险新模式。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
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要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推行 “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电梯保险新模式,积极争取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保电梯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保险,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 2020年起,为期3年。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 (2020年10月至11月)。纳入第一批试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要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第一批试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第二批试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予以推进,鼓励更多地市参与试点工作。省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总结经验做法 (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含直管市)均要制定方案开展试点,并加强对本市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梳理。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地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制定试点方案;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按需维保积累经验。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自省局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 ,于每季度末 25 日前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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