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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电梯检规与作用规则的要求不一致导致电梯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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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梯检规要求,2009年后安装的电梯,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检规1.1-1.3项除施工人员证以外的全部资料,包括制造许可证、整机及10几个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等等,而《使用规则》中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的技术档案中并没有保存上述资料的要求。
我公司2010提安装了10几台电梯,严格按《使用规则》建立了技术档案,但在定检时检验人员提出要有上述资料,我单位无法提供,制造厂家也联系不到,设备判为不合格,请领导专家指示,我们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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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移交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5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附件A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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