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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中央美域、万茂中心公寓楼使用超期电梯,罚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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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53号)

当事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993384(1-1)

经营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鑫诚花园小区5栋2602

负责人:段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在用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金地中央美域”小区19号、20号楼、 “万茂中心公寓楼”共16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019年1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9月19日,淮南市特检中心对当事人申报的“金地中央美域”和“万茂中心公寓楼”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后,出具:编号为DTD3110-1909-05179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区19号楼2单元东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78的20号楼1单元西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77的20号楼2单元西梯和“万茂中心公寓楼” 编号为DTD3110-1909-05182的3号楼西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81的1号楼东梯、编号为DTD3110-1909-05180的1号楼西梯共6台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19年9月19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TY-1909-00324和DTY-1909-00325的两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存在缺陷及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必须对存在缺陷及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经市特检中心确认,方可投入运行。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继续使用上述6台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2019年10月9 日,上述6台电梯经淮南市特检中心复检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1月5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其在用电梯标注下次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6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11月8日和12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各一份,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6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电梯中有6台经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2月2日和2019年12月4 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2019年11月15日和12月4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2019年11月11日和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 “电梯巡查记录”复印件14页, “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电梯运行现场照片33张,证明当事人明知电梯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9月19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TY-1909-00324和DTY-1909-00325《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电梯存在缺陷及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须整改复检后方可投入运行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复检报告复印件6份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6 份,2019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临时合格证》复印件16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6台不合格电梯经复检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电梯使用移交表4份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是“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0年1月15日,本局政策法规科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申辩:淮南市特检中心没有及时告知检测结果;其收到《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后没有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 淮南市特检中心没有资格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调查人员调查程序不合法,调查证据来源不合法;处罚标准过重。针对当事人的申辩,本局认为与事实不符。故对其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明知电梯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复检合格仍然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电梯,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性较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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