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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检验、检测制度改革的疑问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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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5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在电梯监管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对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和行业健康必将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检测是使用单位的自主行为。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设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检测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维保企业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给检验机构。检验的周期最长为一年。
第二、定期检验是监督性和公益性的,具有强制性。根据电梯的使用年限和具体情况确定检验周期。主要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电梯检验工作。
第三、定期检验的周期、项目、内容和要求都有大幅度减少,似乎会使社会减少了巨大的制度性成本。
经过仔细研究发现,有以下两个问题很令人困惑:
第一、检测是使用单位的自主性、市场化行为,一定是由使用单位委托的、购买方式的服务。检测委托检验机构符合特设法的规定,收费是可以理解的。而委托维护保养企业的,保养企业要不要收费?如果不收费,保养企业宁肯不具备检测条件不进行自检测,逼着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也不会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如果收费,就会让人感觉只不过是把过去的定期检验变换了一种形式而已。
第二、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使用单位每年进行自行检测基础上,新安装投入使用6年以内的电梯,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一次;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车站(含轨道交通)、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每年检验一次。依据这个规定,我们可否这样理解:检测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使用单位在电梯检验年度必然是承担检测、检验二次服务。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每年要进行检测、检验两次服务,再加上检验、检测收费,这不仅未减轻使用单位负担,反而大大加重了使用单位的负担,那么这种改革就失去了应有的积极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可否采取如下方式把改革再向前迈出一大步?
第一、检测归企业,允许所有制造、维保企业对其维保的电梯设备进行自行检测。根据特设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显而易见,维保单位对维保设备进行自检测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是维保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自我控制的必要的条件和内在要求,是维保企业提高报务质量安全水平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更是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维保企业应该根据规定具备自检测能力,定期对所维保的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报告。检测由维保企业中具有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验人员与维保企业应对检测的结果和鉴定的结论负责。这样就能够真正落实维保企业的主体责任。有关费用可作为维保费用的一部分由使用单位与维保企业通过合同合理约定。
第二、维保企业未配备检验员和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由其委托第三方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人员与相应的机构、企业对检测的结果和鉴定的结论负责。
第三、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应该做出一些规定,从制度上杜绝消极怠工和吃拿卡要的问题。对维保企业自检测应根据台量配置检验人员。条件中规定业绩1000台,检验员10人,不切合实际。如果企业有1000甚至2000台电梯,你要求它配10个检验员,不得亏死。也很难避免出现挂证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人的建议是:电梯检测归企业,少收费甚至不收费,大幅度降低社会成本。能够自检测,应该是维保企业从业的必要条件,并经政府监管部门许可批准。电梯检验归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落实公益属性,减少检验项目和内容,提高针对性,增加安全保障性。
作者: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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