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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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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引导全省电梯自行检测规范有序开展,做好电梯检测安全监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局制定公布了《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皖市监特设〔2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4号公告,颁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核心是实施电梯检验、检测全面分离;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市场化,可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电梯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为做好新旧规则实施过渡,市场监管总局第14号公告明确:“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实施过渡期为1年”、“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二、制定过程
5月中旬我局组织召开两场座谈会(一场面向电梯维保和使用单位,一场面向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征求初步意见并通过网络讯息,认真学习吸收其他省份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于6月初形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暨落实新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含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整理,共收到8家单位和2名个人的32条意见,拟采纳25条意见。
7月18日,我局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检验检测规则,并对检验系统升级改造、电梯使用标志格式、我省试点政策衔接过渡作出部署。
考虑到规范电梯自行检测涉及市场主体职责和行为规定,我局在原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修订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讨论稿)》,于7月2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送审稿)》。
10月9日,《意见(送审稿)》经省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10月11日,省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意见(送审稿)》,会议原则同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10月20日,我局正式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皖市监特设〔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新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电梯检验检测全面进入“双轨制”,即在用电梯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以及第15年以后的每一年,由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同时应当在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由检测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任一类型单位满足相应条件均可开展)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正文中载明了通用要求、自行检测程序,附件中载明了自行检测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自行检测报告、备忘录及其符合性声明的格式文书。
在《意见》中我局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一)自行检测单位应满足《检测规则》2.2的要求。
(二)推行电梯自行检测承诺公示制度,市局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上为自行检测单位公示质量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中的应用,为电梯自行检测单位提供账号注册、扫码检测、信息数据上传等服务。
(四)“自行检测单位”将现场检测过程如实记录并长期保存。
四、安全监管及其他要求
《意见》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省局加强对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各市局要做好对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持续满足《检测规则》2.2之要求的检查,组织开展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局要加大电梯日常监管力度,监督使用单位按时检测。
《意见》中还提出要发挥检验技术监督作用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五、政策执行
《意见》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省局发布的试点政策,即《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期间电梯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399号)及四个通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第38号、2022年第79号、2023年第1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咨询电话:0551-6335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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