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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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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78项)

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438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438
三、未进行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39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40
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40
六、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41
七、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42
八、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43
九、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43
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44
十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445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446
十三、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46
十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447
十五、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448
十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49
十七、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50
十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50
十九、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51
二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52
二十一、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53
二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54
二十三、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54
二十四、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455
二十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456
二十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457
二十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458
二十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458
二十九、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59
三十、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60
三十一、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61
三十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462
三十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462
三十四、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63
三十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464
三十六、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464
三十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465
三十八、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466
三十九、单位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        466
四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        467
四十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467
四十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468
四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469
四十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470
四十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71
四十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471
四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472
四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473
四十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474
五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75
五十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475
五十二、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476
五十三、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76
五十四、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77
五十五、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478
五十六、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78
五十七、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479
五十八、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        479
五十九、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480
六十、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大型游乐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        480
六十一、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481
六十二、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481
六十三、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482
六十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        483
六十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单位,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83
六十六、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        484
六十七、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者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85
六十八、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85
六十九、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或者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或者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486
七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487
七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
        487
七十二、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拒不改正        488
七十三、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拒不改正        489
七十四、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拒不改正        489
七十五、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拒不改正        490
七十六、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        491
七十七、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未改        492
七十八、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492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者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成品尚未销售的,或者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成品已经销售的,或者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进行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产品、部件、材料尚未销售的,或者涉案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材料5台(件)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产品、部件、材料已经销售且尚未投入使用的,或者涉案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材料5台(件)以上15台(件)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产品、部件、材料已经销售且已投入使用的,或者涉案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材料15台(件)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首次违法一年后再次违法的,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一年内两次违法的,或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首次违法一年后再次违法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一年内两次违法的,或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裁量标准
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首次违法一年后再次违法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一年内两次违法的,或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吊销生产许可证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
七、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首次违法一年后再次违法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一年内两次违法的,或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首次违法一年后再次违法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一年内两次违法的,或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裁量标准
    1.罚款
【较轻】
产品、部件尚未销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产品、部件已经销售且尚未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产品、部件已经销售且已投入使用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
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二)裁量标准
1.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生产但未召回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立即停止生产且未召回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生产且未召回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
十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30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裁量标准
1.罚款
【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首次违法一年后再次违法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两次违法的,或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
  十三、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30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30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首次违法一年后再次违法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一年内两次违法的,或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十七、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锅炉10台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锅炉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锅炉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3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已实施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工作,但未全面到位,且继续使用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未采取措施,继续使用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已报废、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未履行报废义务,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不全面不到位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严重情形,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十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10个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10个以上30个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30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
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50个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十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50个以下的,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5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200个以上的,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九、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或者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数量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或者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数量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70%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的,或者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数量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总数的70%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电梯10台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涉案电梯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涉案电梯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六、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电梯10台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涉案电梯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涉案电梯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七十条第三款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单位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十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实施违法行为90日以下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实施违法行为9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实施违法行为180日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十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实施违法行为90日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实施违法行为90日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资格。
五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部分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全部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五十二、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五十三、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月修订)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上15台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
涉案特种设备15台以上30台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涉案特种设备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十四、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首次违法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五十五、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5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首次违法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
两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5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11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首次违法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
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七条第一款 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七条第二款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八条第一款 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设计使用期限标注不全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整机、主要受力部件均未明确设计使用期限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大型游乐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四十条第(一)项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四十条第(二)项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四十条第(三)项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单位,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四十条第(四)项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且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四十条第(五)项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者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一)处罚依据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8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214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下七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
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
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或者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或者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一)处罚依据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
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一)处罚依据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案电梯10台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涉案电梯10台以上30台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涉案电梯30台以上的,或者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
(一)处罚依据
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1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首次违法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
两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拒不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第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七条、六十二条、七十八条、九十三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拒不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第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七条、六十二条、七十八条、九十三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拒不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第十八条、三十四条、五十条、六十六条、八十四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三条、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安全总监和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拒不改正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第十八条、三十四条、五十条、六十六条、八十四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三条、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安全总监、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未改
(一)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被检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一种违规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被检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两种违规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被检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三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或者因当事人行为致使相关证据灭失及其他严重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或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一)处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首次违法、涉及特种设备1台(套)且未造成事故的,或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造成事故的,或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docx

魔鬼大厨2024-1-19 10:15上传0下载51 49.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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