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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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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渝大渡口市监处字(2023)431号

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22557M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分公司
成立日期:1997年11月06日
法定代表人:邬*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一般项目:安装、改造、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改造、修理杂物电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0223-2024
单位名称: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仅限修理。
2023年6月22日晚上九点五十左右,重庆市大渡口区万象汇商场内有一个小孩把手伸入了一台电梯(登记代码:331010076202095333)的扶手槽内,该电梯随即制动停止运行,万象汇商场的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负责电梯维保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维保公司收到消息后立即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经过现场处理将小孩的手取出,并经检查没有受到伤害,该电梯也恢复正常运行,整个事情处理大约用时三十分钟,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将上述情况对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汇报。6月2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6月22日汇报的情况邀请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同对该电梯(登记代码:331010076202095333)进行现场检查,经技术人员现场检验发现该电梯有多处问题不符合电梯维保规则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鉴于以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渡市监特令[2023]第2006号) 及《现场笔录》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26日前限期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2022年6月25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电梯整改报告,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6日进行复查并填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复查记录)。
当事人上述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于2023年7月4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检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06日;注册地为: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号企业天地4号办公楼;该公司主要经营是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等业务。该公司于2019年与华润置地(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渡口区万象汇商场的电梯安装合同,并于2021年项目完工后安装电梯并验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已注明安装的电梯三年免保期内(即2021年至2024年)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具体维保人员为陈飞和魏浩。
2023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邀请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同对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维保的大渡口区万象汇商场内的电梯检查,发现5项问题:1.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挡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未高于扶手带100mm,实测为80mm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3.2出入口的要求;2.梳齿槽根部与踏面间隙超过4mm,实测为5mm,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5.1 梳齿啮合的要求;3.防爬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在此长度范围内有踩脚处,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4.2扶手防攀爬设置中确保防爬装置的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的要求;4.梯级与围裙板的间隙单边超过4mm,实测为5mm,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4.6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中任何一侧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的要求;5.出入口设置的使用须知内容不完整,未标注“请握住扶手带”,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9.1使用须知的要求;被检查电梯的设备代码为:33101007620209533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员庹江波及大渡口区万象汇商场的现场安全管理员梁大春在现场陪同检查。
经查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为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规范,且当事人的维保项目根据此技术规范进行制定,根据检查情况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相关要求对照,发现被检查电梯共计四项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要求:
1.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挡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未高于扶手带100mm,实测为80mm,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附件D《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D1  28上下出入口和扶梯之间保护栏杆牢固可靠的要求;
2.梳齿槽根部与踏面间隙超过4mm,实测为5mm,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附件D《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D3  9调整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啮合深度和间隙符合标准值的要求;
3.梯级与围裙板的间隙单边超过4mm,实测为5mm,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附件D《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D1  21梯级、踏板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及两侧间隙之和符合标准值的要求。
4.出入口设置的使用须知内容不完整,未标注“请握住扶手带,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附件D《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D1 29出入口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的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未对“防爬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在此长度范围内有踩脚处”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渡市监特令[2023]第2006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26日前限期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6月25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电梯整改报告,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有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大渡口区万象汇商场项目盖章确认。
2023年6月26日,我局对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复查记录)。
经调查:梳齿槽根部与踏面间隙和梯级与围裙板的间隙当事人每次维保都是会进行测量并调整,超过标准是因为电梯始终处于运行状态,单次长时间运行且承载量较大就导致出现一定的偏差,在2023年5月9日该电梯经过定期检验为合格的,故当事人对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后续共计三次的维保中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直接在维保单上记录为合格。
另查明:被检查电梯是华润置地(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共有三年免保期,故未另外签订维保合同;华润置地(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2017年12月5日与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将电梯的维修养护交于该公司负责,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变更名称为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后将大渡口区万象汇商场的电梯移交给润忻享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责,并重新登记使用单位,2023年5月16日润忻享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名称变更为润忻享商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故被检查电梯当前使用单位为润忻享商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被检查电梯维保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未单独收取维保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庹*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情况说明。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技术人员检验的情况;
第三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询问笔录,维护保养记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违法事实。
第四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情况。
第五组:当事人与华润置地(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及维修保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维保记录复印件。证明:维修保养履行、持证等情况。
第六组:被检查电梯的相关登记材料。证明:润忻享商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为当前使用单位。
第七组: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复查记录)。证明:对当事人裁量的依据情况。
拟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已于2022年8月25日以渝渡市监罚告〔2023〕20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为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规范,且当事人的维保项目根据此技术规范进行制定,故当事人进行的维修保养应当符合该技术规范的要求,但是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经技术检验发现:1.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挡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未高于扶手带100mm,实测为80mm;2.梳齿槽根部与踏面间隙超过4mm,实测为5mm;3.梯级与围裙板的间隙单边超过4mm,实测为5mm;4.出入口设置的使用须知内容不完整,未标注“请握住扶手带,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上报突发问题且积极改正、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属于从轻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涉及电梯数量为1台属减轻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减轻裁量等级;社会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有群众聚集围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属一般裁量等级”。依据《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五)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施处罚。”因事发电梯所处位置位于大渡口区重点商圈最繁华商场且人流量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特别说明:现场检查出共计五项问题,其中“防爬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在此长度范围内有踩脚处”这一问题,《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未对其作出具体要求,但已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复查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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