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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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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万盛市监处字〔2023〕146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866863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7号14-9
法定代表人:李某刚
注册资本:208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06月25日
经营范围:制造、安装、销售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工业仪器仪表、电梯、扶梯、自动泊车设备、五金交电、楼宇智能化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研发、制造、销售清洁卫生设备及用具、清洁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佣金代理;清洁卫生设备的租赁及技术服务。
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和盛中央广场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查看电梯内的监控回放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员5月8日在对该小区2-2号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时,只在电梯的维保信息公示卡上填写了维保记录,该电梯在当日持续正常使用,当事人没有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开展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未对当事人的相关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和盛中央广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是重庆巴洲盛勤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与重庆巴洲盛勤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BS20220808),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和盛中央广场小区2-2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是300/台/月。根据维保计划,5月8日当事人应对该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由于当日小区内其他电梯出现故障,当事人忙于维修其他电梯,当日只在2-2号电梯的维保信息公示卡上填写了维保记录,实际没有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某刚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万某卯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2、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李某刚和当事人维保员万某卯的询问笔录、《电梯合同》(合同编号:BS20220808)、2-2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2-2电梯内2023年5月8日的监控视频资料、巴洲盛勤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安全管理员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提取监控视频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事实。
另查明,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每月对电梯维护保养2次,每月维护保养费为300元,当事人该次维护保养违法所得为150元。
2023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17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对电梯进行维保时,应对电梯的驱动主机、制动器、轿顶、井道、层门等部位进行维护保养,本案中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在对万盛和盛中央广场小区2-2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只填写电梯维保记录,实际没有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只有150元,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足 1 个月,涉及电梯数量为 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以及分则编码H00103801减轻裁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中山支行,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缴纳罚款,或者持银行卡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科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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