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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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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房屋居住使用多年后
电梯会出现损耗,需要维修
维修费应该谁来承担呢?
有业主认为缴纳了物业费
就应该物业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这其实是个误区
什么是物业费?
物业费包括那些费用?
不包括那些费用?
往下看!
什么是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都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物业费具体包括那些组成部分?
收取物业费
物业应该提供那些服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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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电梯
就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
建设部 财政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小区内的电梯、监控、照明、消防等设施,是小区共用的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后,如仍在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如超出保修期,则由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责任,并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如果业主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经业主表决公示后在维修资金业主个人账户中扣除分摊金额;如果没有交存维修资金,则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分摊的维修费用。
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维修费用,
由谁承担?
既然不由物业承担
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
如果电梯损坏
达到大修、中修程度
必要时,可申请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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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电梯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成本,应当由专项维修资金负担相关费用。
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这些费用不由物业费担
除了像电梯一样的
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不包含在物业费里面
以下这些维修费用也不包含在物业费里
1、不包括住宅内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住户家里的电灯、水龙头坏了,马桶堵了等,小区物业是没有责任管的,因为这不归他们管。如果小区物业提供了这些维修服务,他们是可以收费的。
2、不包括因建筑质量导致的种种问题而产生的费用
比如渗水、漏水、裂缝等,也是不归物业管的,但物业有义务替业主向开发商反映,联系开发商维修。这类问题,维保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保期外可以申请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政策依据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多个政策规定
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
提供服务的情况下
业主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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