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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违法使用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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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2日,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赣市监特设函[2019]27号)的工作部署,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抽到为被检查单位,被抽到的执法人员为曹某、程某、胡某三人,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某县某住宅小区安装使用的6台电梯涉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超期未定期检验。

【调查与处理】

在2019年12月24日下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某住宅小区已使用的1、2号楼,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6台轿厢客梯进行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检查,在该物业公司某县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安队长甲某的陪同下,当场查到该公司管理使用的6台电梯都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6台电梯的首次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至2018年10月止,在电梯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届满后都未进行定期检验,并一直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责令某物业公司限期 于2020年1月8日前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9年12月25日前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2020年4月10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某县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整改复查结果是,该6台电梯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超期未进行定期检验继续使用。通过执法办案人员与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实检查和整改复查的情况属实,但据工作人员所述,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该6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曾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只是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冲突,而无法办理。

该物业公司涉嫌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超期未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5日对某物业公司涉嫌违法使用电梯的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一)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只要该公司在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补办了使用登记证书,该违法行为就不予行政处罚,但使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和使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2项违法行为应同时一并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是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必须提交定期检验合格的报告,而办理定期检验又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二者互为前置,因此在该公司接受处罚之前暨无法办理使用登记,又无法进行定期检验。

办案人员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使用单位持首次检验报告(合格)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理由如下:

1.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对此作出了规定。

2. 对于未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则没有必须先行责令改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以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对此作出了规定。

3. 对于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申请材料中,对于检验证明的要求是首次检验报告。

该公司的首次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届满后正常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是在2018年10月份和2019年10月份,两次定期检验都未申报检验,而补办登记的时间又是限期在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8日之间。这就产生了公司在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有效检验报告的情况。但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规定的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即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而非定期检验报告。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提交首次检验报告等使用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得到办理。

因为法律法规理解的不同,直接影响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证,所以办案人员提出了对该公司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建议。

经过沟通,登记机关受理该公司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申请并签发了使用登记证。该公司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了定期检验并接受了检验,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

【典型意义】

一、立案查处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先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则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当适用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罚则条款时,当事人在立案调查阶段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予以鼓励,并在后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将主动改正行为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选取适当的处罚幅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五节特种设备安全裁量基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对本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近年来,电梯事故新闻不断,引起了人们对电梯安全使用的重视。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单位的行政指导力度,促使这些单位面向广大市民、居民小区业主和电梯管理人员运用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纠正认识误区,提高电梯安全乘用水平。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和场所,全部在醒目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乘坐标识标语,对不文明乘坐行为及时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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