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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增设电梯资金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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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制定机关: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宁栖政规字〔2017〕6 号
  • 公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 施行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规范性文件


栖霞区保障房增设电梯资金补贴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栖霞区保障房的使用功能,提高保障房宜居水平,根据《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宁政规字〔2016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宁房物字〔2016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保障房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保障房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
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或征收安置房。
二、补贴对象
对全区已建成保障房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享受市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的不累加享受区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区对保障房增设电梯实施财政资金补贴,住宅楼为七层及七层以上20万元/台、六层18万元/台、五层16万元/台、四层
14万元/台。补贴资金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保障房增设电梯管线迁移费用由街道与所在地园区(平台)
商定共同承担。
四、补贴程序
(一)自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建设者持以下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补贴:
1.建设者共同确认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幢或本单元内任一户的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者增设电梯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者向所属街道提出补贴申请,由街道审核后,区住建局按年度汇总编制财政资金补贴计划,在当年11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年度预算。在下一年度年初,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向街道办事处拨付资金。
五、其他事项
1.保障房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建设者应先行出资完成增设电梯,再申请财政补贴。
2.本办法自201711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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