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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用电梯与船用电梯监检模式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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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但我也一直纳闷,陆用电梯到底是怎么监管的呢?例如我在写《聊聊云南红河弥勒佛城商都电梯坠落事件》(可以点击阅读)文章时候我就纳闷大家争论的问题,如货梯是否可以载人?汽车货梯与普通货梯有什么不同?汽车货梯可否载人?等等,而在大家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为什么不去考虑该电梯的设计、制造及检验依据是什么(标准)呢?好像我们陆用电梯行业都不执行我国的《标准化法》及《产品质量法》似的,有点奇怪!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以下简称《特检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海上设施和船舶……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为什么海上设施和船舶上使用的电梯该条例不适用呢?这说明船用电梯与陆用电梯相比有其特殊性。
产品检验的监检模式对提高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及工作可靠性来说起了很大作用,不同的监检模式通常都自成体系,适合于特定的环境与场合,为了保证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通常需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的严重程度,还需要考虑经济性、可操作性等,不同的模式及体系不宜局部简单直接套用,否则容易顾此失彼,出现安全漏洞。
我先归纳一份陆用电梯与船用电梯的监检要求对照表。

船用电梯
陆用电梯
产品用途
安装于船舶及海上设施
固定安装于建筑物
上位法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联合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等
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主管
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监督检验
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地方海事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监检技术法规
对中国来说除《检验条例》及海事局相关船舶法规外,还包括海事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等;
除《监察条例》外,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颁发的:TSG 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7《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
第三方检验机构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
中国船级社(CCS)、船舶检验局等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规范
船级社规范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产品检验规则》、《材料与焊接规范》、《产品检验指南》、《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等
产品标准
CB/T3567《船用乘客电梯》、CB/T3878《船用载货电梯》、JT/T881《内河船用电梯》及主管机关接受的标准如EN81、ISO 8100、GB/T7588等
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9《电梯试验方法》、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856《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4803《电梯安全要求》等
对电梯厂
需要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评估并认为具备开展检验条件
需要持生产许可证
其他单位
船厂、船舶(船舶管理公司、船员)具有各自开展相关工作的资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需要经过“核准”
电梯检验
电梯审图+电梯制造厂逐台检验(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需要持有主管机关授权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报告)+船厂建造安装检验+船舶运行中的检验
型式试验(整机及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证书及符合性依据
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方可上船安装,符合性依据:主管机关法规及第三方检验机构规范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符合性依据:TSG  T7007;《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等,符合性依据:TSG T7001等等
1、船用电梯与陆用电梯的差异
1)电梯使用范围差异
陆用电梯主要安装在建筑物中使用,位置固定,而船用电梯是安装于船舶及海上设施上的,虽然就某一船舶或海上设施来说电梯的安装位置是相对固定,但随着船舶及海上设施的移动它可能会“周游世界”,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港口等等,则电梯还需要满足船舶航行所到缔约国政府的相关要求。
2)电梯种类差异
从电梯种类来看,陆用电梯有的船用电梯也都有,包括乘客电梯、观光电梯、船员电梯、消防电梯、医疗电梯、货物升降机等,还有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上依附的工作人员专用的升降机等等;但在船舶行业,无论是公约、法规及规范等都将电梯称为“升降机”(Lift),很少见到使用“电梯”这个名称的;在电梯规格上与陆用电梯不同的是由于船舶尺度吨位的限制,故大多数船用电梯的牵引高度都在30m以内,4~7个层站。
3)电梯使用环境条件差异
由于船舶及海上设施的“流动性”,与固定的陆用电梯的最大差别是船用电梯需要满足船用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例如包括:船舶的倾斜摇摆、上下颠簸、加速度变化、振动、电源配置及电压/频率波动变化、电磁干扰、盐雾、高湿度、温度变化大(舱室内需要满足+45℃,而普通陆用电梯是+40℃)、井道及层门的防火隔离、火灾处置(如CO2释放、广播紧急通知等)、施救逃生等等工况,还需要分别考虑电梯运行工况及存储工况(包括存储位置)。
4)电梯数量的差异
对陆用电梯,根据“中国特检人”公众号发的一篇《佘昆:内地近年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及新检规新要求介绍》可见2022年全国电梯达964.46万台,占在用特种设备的49.33%,特检日常需要应付那么庞大数量的电梯监检也的确需要有其特别的方法,以达到安全性、经济性、便利性及公众满意度的平衡。
而船用电梯估计只有不到陆用电梯数量的1%,因为通常只有大型船舶及大型海上设施才需要安装电梯,我接触的船用电梯主要制造厂是欧洲及日、韩的厂家,中国企业不多,如704所所属的,还有东南电梯、昆山通力等,船用电梯数量少但利润相对比较高。
2、依据的法规差异
对陆用电梯来说,监检的上位法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对船用电梯来说,由于其“流动性”特点,会涉及很多国家(需要满足船舶所去国家的法规要求),故其上位法对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电梯来说是需要满足缔约国参加并承认的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联合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等要求的,以便统一技术要求;对仅用于国内航行的船舶来说则需要满足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电梯属于船用设备(产品)),目的是为了船舶和人命及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
可见,监管的目的是基本相同的。
3、主管部门及监督检验的差异
由于上位法的不同,故对电梯的主管部门及监督检验部门也是不一样。
1)主管部门差异
对陆用电梯来说,其监检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监督检验的包括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船用电梯,在国际上是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在我国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监督检验的包括部海事局及地方海事局。
2)监督检验差异
对陆用电梯来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理论上属于一个系统,主要负责“实施许可、核准、登记”,实行“安全监察”(重点对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未见针对住宅及办公场所的电梯,感觉最具特色的是遇到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大检查”),对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好像并不需要对住宅及办公场所的电梯实行现场抽查)。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业务管理上应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但对总局来说他是不受制约的,即没有“被监察”的情况。
对船用电梯,由于其“流动性”,每个国家都有主权对在其领土管辖区域内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此外,在国际海事公约中亦规定各国对到访其港口的外国船舶可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PSC),其不是对第三方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而是直接对目标船舶进行现场核查,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是适航的,不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对船员能够提供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接受的标准。如PSC检查中发现缺陷,则会根据缺陷情况在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等记录,对船舶的船级进行暂停处理、滞留船舶、纠正缺陷和解除滞留等判定及处置;也即各主管机关存在相互制约,具有“被监察”的特性;如果缺陷备忘录中缺陷数量某缔约国的船舶总是排名第一,则该主管机关授权的具有对应责任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将会被取消授权。
4、监检技术法规差异
对于陆用电梯,监检技术法规除《特检条例》外,主要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颁发的TSG 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7《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由于目前国内电梯主要技术标准都由强制性标准转变成推荐性标准了(如GB/T7588,这应该不符合我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要求,即“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虽然相关技术规则基本覆盖GB标准中涉及安全的相关内容,但还是存在技术规则在先还是GB标准在先的问题,对电梯来说如果GB标准等同采纳ISO8100标准(这应该是今后的趋势,且标准的要求是体系化的),则技术规则的要求就会跟不上标准要求的变化,此外还存在规则在采纳标准要求的同时还存在特别放宽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就是对曳引制动器的技术要求,让我感到非常吃惊,因为船用电梯的曳引机(包括制动器)目前基本都是要求通过特检型式认可的产品,认为其“应该”是满足GB7588标准(对应EN81/ISO8100标准)的。
此外,从法规具体内容来看,TSG T7001及TSG T7007等都相对非常详细,也非常专业,但可能不能覆盖全面。
对于船用电梯,属于缔约国“法定检验”范畴,各缔约国政府都有其对应的法规,但可以说其具体安全技术要求与公约要求是基本保持一致的,承担缔约国履约义务,如果你的要求太高,则其它国家的船舶就无法进入你的国家开展贸易交流了,这对国家经济不利。中国作为缔约国也不例外,除《检验条例》及海事局相关船舶法规外,对于电梯产品来说还包括海事局的《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等。
目前我国船用产品检验模式都是与国际接轨并基本保持一致的,其技术标准体系的符合性依据层级高低依次为:
1)国际公约(包括决议、通函、技术规则、指南等);
2)各缔约国主管机关法规/规则(包括主管机关接受的标准);
3)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统一要求(UR)及统一解释(UI)等;
4)第三方检验机构(船级社)规范/规则(包括指南、通函及接受的标准等);
5)申请检验方明示的产品标准及合同技术要求等。
船用电梯法规粗略看起来不如TSG T7001及TSG T7007等规则那么详细、那么专业,但船舶法规只规定宏观安全要求,除覆盖公约的要求外,其将具体的技术要求全部指向其授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船级社)的规范,以便保证对船用电梯产品的安全及质量的有效控制。
5、第三方检验机构差异
5.1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目的差异
对陆用电梯,根据《特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检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及型式试验等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要进行资质“认定”/“核准”,需要满足《特检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人员(持证)、设备及管理的条件,检验机构需依照《特检条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需要对主管部门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船用电梯,由于各缔约国政府需要承担缔约国履约义务,主管机关不可能自行从事具体日常的监检技术工作,故采用行政许可的“授权”方式将一部分法定检验及发证职责授权给第三方检验机构,得到法定受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则代表主管机关行使职责,为此各主管机关对选择授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要求非常高,国际上通常都将法定检验及发证的职责授权给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而主管机关主要负责(PSC)监督检查,比较形象的比喻是船级社如同车管所一样,负责对船舶及其重要设备进行检验及发证,而主管机关(海事局)如同交警负责监管与查证。
5.2 第三方检验机构差异
对陆用电梯,由于第三方检验机构只要得到主管部门资质 “认定”/“核准”,认为满足《特检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人员(持证)、设备及管理等条件的要求,即可从事《特检条例》规定的检验检测工作,且仅需“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即可,故国内这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无论事业或企业单位)大大小小有很多很多,连电梯使用单位自己设立的检测机构如果得到资质“认定”/“核准”也是可以的,导致良莠不齐,检验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船用电梯,由于主管机关是将法定检验及发证“授权”给第三方检验机构,故对第三方检验机构有很高的资质要求,以至于国际上通常都将法定检验及发证的职责授权给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IACS属于非政府组织,成立于1968年,致力于确保全球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通过合规性验证、技术支持、研究等方式为海事安全等做出独特贡献;要成为IACS正式成员非常困难,目前其正式成员仅12家,分别是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中国船级社(CC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挪威船级社(DNV-GL)、印度船级社(IR)、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船级社(NK)、波兰船级社(PRS)、意大利船级社(RINA)、土耳其船级社(Türk Loydu);一个国家最多一家,故船级社非常重视自己的能力及品牌建设,提高入级船舶的安全质量,以便获得更多主管机关的授权,增加入级船舶及产品的含金量(价值),同时得到保险商的最大保险优惠条件。
在我国,船舶及船用电梯等的法定检验授权给了中国船级社(CCS),CCS成立于1956年(其前身为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属于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遍布全球128个网点),得到60多个缔约国主管机关及地区的法定检验授权,承担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承担具体法定检验及签发证书的验船师均需经过国家对验船人员的资质考试,以便获得对应检验范围的检验资质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
5.3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差异
对陆用电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检条例》规定,需要“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及“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
对船用电梯第三方检验机构(船级社)来说,为了提高检验质量水平等,IACS有自己的质量体系特殊要求,同时还要求各成员船级社必须获得国际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相关认证并保持有效运行,日常除需要经过港口国监督检查(PSC)外,还需要定期接受各授权缔约国主管机关及地区的质量体系审查和认可。
6、第三方检验检测要求差异
陆用电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未见有自己的检验规范和检验标准,检验检测主要依据《特检条例》及主管部门发布的TSG T7001及TSG T7007等规则进行符合性判定,签发型式试验证书及检验报告。
对船用电梯,IACS根据国际公约等要求有其自己的统一要求(UR)及统一解释(UI),每家船级社也均有其自己的规范标准体系,覆盖国际公约、IACS-UR及UI要求以及授权主管机关的法定要求,还有其自身为了提高检验安全质量提出的(入级)要求。
CCS也有自己的规范标准体系,与电梯相关的包括《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产品检验规则》、《材料与焊接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及《产品检验指南》等。对电梯这类船用产品的检验要求之前是依据CCS《产品检验规则》开展认可和检验的,2006年之后分解到CCS各船舶规范之中,以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23)为例(以下简称《海规》),通用要求纳入在其第1篇第3章“产品检验”中,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单件/单批检验、设计认可、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产品图纸审查、检测和试验机构认可、产品附加标志、质量体系核查要求、替代发证计划、原理认可,还有附录产品持证一览表(电梯在附录1C)及产品部件持证要求(电梯部件在附录2C);特殊要求分别在船舶规范的相关章节、产品规范及指南中。
7、采纳标准的差异
对于陆用电梯,目前虽然有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9《电梯试验方法》、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856《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4803《电梯安全要求》等标准,但似乎都是推荐性标准,而没有了强制性标准,电梯需要作为特种设备进行监察管理,说明其对人命及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的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而现在却将原来的强制性标准改为了推荐性标准,这非常令人费解。我初步学习了一下TSG T7001及TSG T7007等规则,未见检验需要满足这些GB标准的要求,故在日常的电梯设计、制造及检验过程中似乎也不必将这些GB推荐性标准作为符合性判定依据强制执行了。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如企业制定电梯企业标准,如何鉴别例如与GB/T7588标准之间的差别?谁来负责鉴别?
对于船用电梯,由于其“流动性”及国际化特征,故基本趋向于采用相同的标准,虽然冠其名为主管机关或第三方检验机构接受的标准,但基本趋向于ISO国际标准,如ISO 8100、ISO8383,也包括EN81等行业认可的地区标准;在我国国内航行船舶配套使用的电梯来说就包括CB/T3567《船用乘客电梯》、CB/T3878《船用载货电梯》、JT/T881《内河船用电梯》等,其也是覆盖ISO 8383标准要求;考虑到GB/T7588标准体系基于EN81标准及ISO 8100 的“等效”原因,故也基本接受我国电梯制造厂使用GB/T7588标准,但当涉及安全要求GB/T7588与ISO等标准不一致时则以ISO标准为准,作为船用电梯制造厂来说这个要求他们也能够理解,因为其生产的电梯通常不会只对悬挂五星红旗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还要用于其他缔约国的船舶上,申请其它国家授权的船级社检验,故采用相同的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8、对相关单位要求的差异
8.1对电梯制造厂要求的差异
对于陆用电梯制造厂,根据《特检条例》第十四及十六条要求,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及维修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需要具备第十四条对人员、设备及管理要求的条件及TSG Z0004的要求),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条还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真不明白这条要求与三十二条要求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作为制造厂理论上只需满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即可吧?学习《特检条例》后发现,电梯在其使用寿命期间是紧紧与电梯制造厂绑定的,买电梯得买永远不能倒闭的企业生产的电梯(这可能吗?),否则会产生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即如果制造厂倒闭了看来这电梯也得更换了。
对于船用电梯制造厂,以CCS检验为例,需要满足CCS《海规》第1篇第3章“产品检验”中的相关要求,制造厂第一次申请电梯检验前需要向当地检验机构提交制造厂基本资质书面材料,检验机构审查资料后认为基本满足规范开展检验的要求后会指派验船师到现场核实评估,包括人员、设备及质保体系等,经过资料审查、现场评估核实认为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开展后续的电梯设计图纸审查及现场单件/单批产品检验以及之后的发证工作。
8.2对电梯安装单位/改造单位要求差异
对于陆用电梯,其安装单位/改造单位也需跟制造厂一样满足《特检条例》第十四及十六条的要求,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对于船用电梯,电梯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理论上应该由电梯制造厂负责,电梯井道等由船厂负责完成,具体根据合同要求执行。船厂都需要经过评估满足船级社开展检验的要求。
8.3 对使用单位要求差异
对陆用电梯,《特检条例》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中对“使用单位”有很多明确的要求,这在现在老旧小区各单元加装电梯时产生了矛盾,居民代表可无法具备“使用单位”的条件及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资质,以至于出现了什么电梯“托管”等等。
而船用电梯,使用单位就是船舶管理公司或具体的船舶,船公司均需由缔约国主管机关授权的船级社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ISM)等进行审核,船员均需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4 对电梯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要求差异:
对于陆用电梯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来说,根据《特检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我学习到这里感觉还是比较纳闷,电梯为什么不能像小汽车那样使用及维护保养呢?有必要那么频繁地进行维护保养吗?是担心电梯质量部过关吗?如果是基于对电梯质量不过关的顾虑,为什么不将监控前置,放到对电梯的设计、制造上去呢?产品质量不是靠设计及制造出来的吗?怎么会是检验出来的呢?这不是会增加电梯日后的使用及维护成本吗?难道不能像小汽车那样区分营运小汽车和私家车吗?也即能否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与小区住宅电梯区别对待呢?(毕竟使用频次是完全不一样的)
此外,《特检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真的让我非常吃惊!谁能够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啊?怪不得这几年我在学习相关电梯事故调查报告后发现大多数的事故责任都有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的份,原来这就是根源!看来电梯维保单位及维保人员在成立及入职时就得知晓需承担这个责任啊!而且该条要求与《特检条例》第十条对制造厂的责任要求在逻辑上我还真无法区分,作为条例或标准的起草编写的最基本要求之一至少应该让具有一定知识背景的不同人员能够得到相同的理解/结果而不应产生歧义!而且对于这种产品,如果因产品标准规定不合理(如对鼓式制动器双套装置的要求放宽、“汽车货梯”标准要求等)、产品设计原因(如支架屈服变形及滑轮防钢丝绳松脱装置等)、或安全部件出现缺陷(如安全线路设计等)、或检验检测过程中出错(包括样品选择的代表性及试验要求和方法能否验证产品设计要求的问题等)、或使用问题(偏载、超重等)、或产品零部件老化变质(如螺栓应力集中疲劳断裂、(聚氨酯)缓冲器材料老化等)(可参见前面佘昆的文章中说的几个事故案例)造成了电梯安全事故难道也都要由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负责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是否就可以得出产品设计合格的结论?显然不可能啊!电梯很多机械安全部件都有设计安全系数(或有最大变形量)的要求,除非进行破坏性试验,普通的额定负载试验及(125%)超负荷试验等均无法验证这些部件的设计安全系数(及变形量)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需要在图纸的设计及审核阶段控制。前阵子看到《做了125%试验,电梯竟成这样了!》的文章,其反映出的情况也是属于奇葩啊,如果这些电梯当时经过图纸审查及强度校核,材料伸长率控制等,就不应该会出现那么多这种破坏的情况发生。
对船用电梯,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自然是由船舶及船员负责了。
9、对电梯检验模式差异:
对于陆用电梯,我在学习后的理解是:
1)电梯及其使用的各安全部件均需要提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 T7007规则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签发型式试验证书,但也陆续听到说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仅对样品负责,并不对产品设计的符合性负责,从《特检条例》似乎也印证了这个说法,即只“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样机/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样品所用材料及零部件使用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此外,我对安全部件要求进行“型式认可”是可以理解,但对整台电梯要求进行型式认可的要求我感觉比较意外,例如如何能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电梯样机以便能够覆盖之后根据该样机生产的一系列产品呢?真的不容易!
2)电梯安装后根据《特检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 T7001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之后再按照TSG T7001规则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检验报告。
第三方检验机构是否需要对电梯图纸进行设计审查以便做出电梯设计审查合格的结论?是否需要到电梯制造厂进行现场制造检验及相关出厂试验?我虽见到一些需要提交图纸资料的要求,但未查询到需要经过审查的证据,也许是为了“备案”。
对于船用电梯,根据船用的特殊性(如电梯数量少,由于船舶的倾斜/摇摆、上下颠簸,船舶重心位置不一样,倾斜摇摆的频率不一样,运动加速度不一样,电梯在船舶上安装位置直接与电梯的结构强度等要求相关,同一条船舶电梯安装在不同位置,对电梯结构强度要求的符合性判定依据也都不一样,故只能属于单件/单批产品检验范畴,不易定型而要求开展如陆用电梯那样的产品型式认可),故CCS将主管机关对电梯的安全要求全部分解到:
1)产品检验(产品设计评估/审图+安全部件认可+制造厂现场检验);
2)电梯安装检验(船舶审图+建造检验);
3)电梯营运检验(年检或特检)。
各阶段的检验各负其责,并要求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其他船级社也类似)
CCS对电梯产品的检验最终是采用:图纸设计评估/审图+对电梯安全附件视不同类别要求开展审图、设计认可及持有产品检验证书或工厂质保书(参见《海规》第1篇第3章附录1C)模式+单件/单批检验模式(参见《海规》第1篇第3章附录1C);对电梯制造厂现场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签发CCS《船用产品检验证书》,需要持证才能进入上船安装阶段。
可见对船用电梯采用的是“前置式”检验控制模式,抓产品的设计、制造源头,抓安全附件及分包方管理,注重元器件选择、材料的选择、材料热处理及焊接控制等;而陆用电梯似乎是采用“后置式”检验控制模式,重点抓电梯的型式试验、电梯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10、电梯持证要求差异:
对于陆用电梯,根据《特检条例》要求,电梯及其安全附件需要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签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合格判定依据为TSGT7007;电梯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签发《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合格判定依据为TSG T7001;电梯使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签发《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合格判定依据为TSG T7001。相关证书及报告内容均未见包括图纸编号及批准号,如果没有图纸编号,如何固化图纸设计参数?
对于船用电梯,如CCS对于电梯需要进行图纸设计评估(审图),如经审查认为设计满足CCS规范,则会签发一份船用产品图纸审查意见书,并给一个图纸批准号,符合性判定依据为CCS对应的船舶规范及《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必要时包括授权主管机关的法规);当电梯经过验船师现场单件/单批检验合格后,会签发一份《船用产品证书》,合格判定依据与审图依据一致,证书内容包括图纸编号及审图批准号,只有持有该《船用产品证书》该电梯方可上船安装;船舶建造检验完成后,电梯作为起重设备的一部分,其验收将作为船级社签发船舶入级证书及法定证书的条件之一。
咱写这篇文章也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由于我不是为了写论文,故就不做什么总结了,希望这篇文章对相关方有所帮助,当然同时也希望《特检条例》能够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完善。
由于我也是初学陆用电梯的相关法规/规则,故一定存在很多盲区和理解上的问题,请多多谅解!如您对我的文章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烛光乐道”微信公众号或我的微信给我留言。
注:如果您发现文章中有内容或引用的图片中存在涉嫌侵犯了您的权利或图片版权的情况,也请及时告知我,谢谢!)
作者:   李宁  (2023-12-10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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