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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电梯改公用的七问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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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满后 于 2024-1-27 21:35 编辑

2023年4月30日18时57分许,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东丽观海花园山庄的深圳市大鹏新区木木夕舍民宿一电梯发生维修挤压事件,造成一人死亡。《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木木夕舍民宿“4·30”电梯挤压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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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文章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比较典型的观点有:

无口有心:
个人觉得调查报告没啥问题。
1.电梯是一类通用机电设备,其中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因此,制造厂家制造的电梯(不论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均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7588-2003。
2.对顶层空间的要求同理,且单从技术调查角度,如果顶层空间充足是否就能避免事故发生?个人觉得在对原因进行分析时可以暂不考虑法规标准的适用性。
3.使用单位改变电梯使用性质,可以类比于“非压力容器承压使用”。设备本身是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但是电梯强制性国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由其进行处罚情理上说得过去(法理上要专业人士讨论)。
4.调查报告对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含糊其辞,可能是有意而为之,但最终结论和处理意见合情合理,应是充分沟通的结果,只希望不被过分解读,不被过分“吸取教训”就好。
zhangsenyy:
只要载重和速度符合家用电梯标准,那么按照GB7588生产的电梯应该也是符合家用电梯标准的。所以,理论上讲部分家用电梯是有可能符合检规要求的,尤其是转变用途后按检规或7588对其要求也并无不妥。本案例的关键在于转变用途后并未按检规检验,并且还在使用。在公共场合的电梯属特种设备理应归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也并无不妥。事故报告某些可能存在欠缺,但这两点应该无疑。现在事故相对少了,与设备本身安全性提高了有关,与非专业人士(如普通电工)不再修理电梯有关,但是事故依然与维修人员专业度不够有很大关系(从业门槛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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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坛友“阿杰”对昨天文章末尾几个问题的回答很值得大家关注,所以我特意转发过来,方便大家参考。
武院好,关注电梯安全论坛多年,一直潜水,看到这位同行的问题,见猎心喜,也参与讨论一下,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问1:用户与电梯制造厂(福克斯电梯,原深圳港日)签订的供货合同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无机房别墅电梯(400Kg、1.0m/s、5/5/5),为什么后面却说电梯制造厂安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梯?
答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的法律地位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赋予,强制性国家标准(GB)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标准化法》赋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按目录管理,所以TSG调整范围限于《特种设备目录》,GB无此限制。GB 7588-2003采用GB/T 7024中的术语,GB/T 7024-2008 2.2“乘客电梯 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2.13“家用电梯 安装在私人住宅中,仅供单一家庭成员使用的电梯。它也可安装在非单一家庭使用的建筑物内,作为单一家庭进入其住所的工具”。从报告所列的合同、设备铭牌、使用场景分析,涉事电梯同时符合标准中“乘客电梯”及“家用电梯”的定义,理应在GB 7588-2003的调整范围内。
问2:为什么安装的是家用电梯,调查报告却要求顶层的空间要满足GB 7588-2003第5.7.1的规定?
答2:同1。
问3:如果供货合同执行的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家用电梯标准,虽然用户改变了家用电梯的使用用途(即由单一家庭使用的家用电梯变为公众使用的电梯),但由于井道尺寸的先天不足(顶层安全空间不够),因此也不是想办理监督检验及办理使用登记证就能办理的,因为根本没有可能通过正常的监督检验。
答3:涉事电梯先天不足,确实客观上无法通过监督检验及办理使用登记,但”供货合同执行的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家用电梯标准“不是理由,GB 7588-2003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强制执行,否则是违法行为。
问4:既然是不可能通过监督检验,也就不是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特种设备”,充其量也只是“家用机电设备”,哪为什么要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处理?而不是应急管理部门去处理?
答4:”既然是不可能通过监督检验,也就不是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特种设备”“此话不妥,涉事电梯自2018年11月改作公共作用起,即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范围内,即应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不可能通过监督检验“说明其是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能说其不是特种设备,与我们常说的”土锅炉“也是锅炉也是特种设备同理。
问5:“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家用电梯既然不是特种设备管辖的范围,那么其维护保养是否一定要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法人单位承担并由取得《电梯修理》作业证的人员持证维护保养?
答5:与4同理,涉事电梯自2018年11月起已属特种设备,当然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问6:作为自然人即使具备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常识,即使知道特种设备是要按照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去执行维保,但对于“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是特种设备家用电梯,作为自然人也不能作为”中间人“对其修理、或保养?为什么一定要求按照”特种设备“的要求执行修理、维保?
答6:同5。

问7:既然是个人“接私活”“炒更”去对不纳入特种设备的修理,修理人对这类“炒更”活动肯定是不会让所在单位知道的。虽然在《报告》中只是要求“炒更人”所属单位要求加强管理。答7:维保人员“接私活”“炒更”维保电梯,报告认定”事故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合情合理合法。结语:”家用电梯不属特种设备,不需要遵守国家标准“其实是一个认知误区,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应当遵守,家用电梯在私权领域,法律没有授权公权力强制介入,但合法就是合法、非法就是非法,其本质不因公权力是否介入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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