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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戎森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保养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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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397号
银行输入码:2021006397
当事人:上海戎森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912F1Q
住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99弄1-9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祝林经查,当事人与上海宏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保养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营洪路1258弄的电梯。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电梯维保费用为每月250元/台。
2021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场所2单元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1152018050231)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维保记录上写明:2021年12月20日,9点33分至10点04分,进行半月保,维保结果正常,系统记录维保人是姚卫星;2021年12月6日,9点28分至10点01分,进行年度保,维保结果正常,系统记录维保人姚卫星。经调阅上述时间段的电梯内监控及过道监控,发现当事人并未对电梯内的报警装置及对讲系统,轿门运行状况、层站召唤等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经询问维保人员和当事人,并出示上述时间段内电梯维护保养视频,其承认2021年12月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50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保视频、电梯维保人员资质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维保工询问笔录、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2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伍仟(大写)元、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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