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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报告] 东莞“3·21”自动扶梯挤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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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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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故设备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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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故调查处理概况。
  1) 事故回顾。2015年3月21日10时左右,事发单位物管人员邓某某启动设备编号为2号的自动扶梯,造成正在自动扶梯桁架内作业的电梯维修人员周某某的胸部遭受运转梯级的挤压而受伤(见图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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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东莞“3·21”自动扶梯挤压事故现场

  2) 事故原因。
  ①直接原因。物管人员邓某某在没有巡视自动扶梯状况、未确认自动扶梯内部是否有人的情况下,直接启动正处于维修状态的自动扶梯。
  ②间接原因。维修人员周某某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在维修作业前未按照维保作业指导书的要求,采取设置警示护栏、切断电源等措施便在自动扶梯梯路内进行施工作业
  3) 责任认定。这是一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维保单位负事故主要责任,使用单位负事故次要责任。
  (4) 警示与建议。
  1) 本起事故中,维修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且未向使用单位履行告知维修作业义务,也未在自动扶梯出入口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或防护栏等措施、未将自动扶梯设置在停止状态便进入梯路维修作业,表明维修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从事电梯维修作业的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掌握电梯维修作业技能,遵守安全作业规范是保证电梯作业安全的基本条件。
  2) 维保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纸面上,而是要落实到提升维修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的具体行动上,监督维修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进行作业。
  3)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物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如通过案例分析、专业技术知识学习、现场讲解等方式,有效提升物管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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